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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上多一句话,他获额外赔偿两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30日08:13 台海网

  人物:陈先生 身份:购房者

  

  因为购房合同 “与众不同”,他获得了额外的赔偿。

  台海网9月30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文 林靖怡/图) 在购房合同里多写一句话,购房者陈先生就可以从开发商那里多拿两万多元的违约金。近日,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龚晓洪律师代理了同一个小区二十多户业主状告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案件,他发现,陈先生的购房合同 “与众不同”,值得其他业主借鉴。

  在此次起诉厦门金沙花园开发商的二十多位业主的合同中,多数都和开发商约定,当开发商逾期办证时,要“按房价的1%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但是,只有陈先生的合同在这个约定之后,又用手写补充说:“逾期360天以上,则开发商要按购房价的每日万分之一,向买房人支付违约金。”

  龚晓洪律师说:“陈先生在购房合同里补充的这一句话,至少值两万元。”根据计算,开发商逾期办证一年多时间,开发商要赔陈先生近三万元。而其他购房者没有补充条款,赔偿金额按购房价1%计算,通常都在一万元以内。而且,由于陈先生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违约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还在不断增加。

  据龚律师介绍,这些年他经办了很多逾期办证案件,像陈先生这样在购房合同上补充约定的,还是首次。龚律师建议,其他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尽可能参照陈先生的做法,这有助于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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