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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擅自火化遗体赔款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30日10:03 武汉晚报

  刘丰 实习生 夏正锋樊斯坦 梁军

  本报讯(记者 刘丰 实习生 夏正锋 通讯员 樊斯坦 梁军)当死者的亲属到殡仪馆辨认尸体时,却发现自己亲人的遗体被火化了,他们一纸诉状将殡仪馆告上了法庭。

  去年4月3日,枣阳市公安局接警,发现该市吉河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查,死者杨某,住枣阳鹿头镇,系溺水死亡,初步认定为自杀。随后通知枣阳市殡仪馆运走尸体。

  杨某的父母等亲属接通知后,赶到殡仪馆认尸时却发现亲人的遗体被火化了。

  据介绍,当年2月23日下午,杨某离家后突然失踪,其亲属经在附近村镇多方寻找未果。而杨某的丈夫早于10年前外出后一直杳无音讯,家中只有一个14岁的女儿刁某。

  此后,双方协商未果,今年9月13日,杨某的女儿及父母一纸诉状将殡仪馆告上了法庭,索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及其他损失费3400余元。庭审中,殡仪馆已向原告方赔礼道歉,原告方表示接受并谅解。

  昨日,法院审理认为,殡仪馆作为殡葬服务单位,在未取得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也未征得死者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即将死者遗体火化,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3条;按照我国几千年形成的风俗,生者对死者的吊唁和缅怀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这种习惯应当受到人们的尊重。因此,殡仪馆的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应负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赔偿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1万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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