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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警务督察佩戴督察标志执行职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30日11:54 国际在线

  

10月1日起警务督察佩戴督察标志执行职务(图)

  督察标志

  中新网9月30日电 据中国公安部消息,从今年10月1日起,公安部启用督察标志,全国公安机关督察民警将正式佩戴督察标志执行职务。

  据了解,督察标志由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统一制作。该标志为不锈钢质地的银色徽章,正面以警徽图样为设计中心,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警务督察”字样,衬底为藏蓝色。标志既有金属质感又庄重大方,并与警服警衔标饰色彩相协调,整体视觉效果美观和谐,充分体现出督察执法执纪的职能,以及督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警务督察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督察标志既是督察人员公务身份的证明,也是督察监督外在形象和权威的组成部分。

  启用督察标志,充分体现了公安部党委对警务督察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怀,有助于提高现场督察工作规范化的水平,树立督察民警执法执纪的良好形象,确保各级督察部门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赋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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