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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运猕猴57只 主犯一审获刑4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1日09:48 武汉晚报

  刘丰 樊斯坦 磊石 罗桂香

  本报讯(记者 刘丰 通讯员 樊斯坦 磊石 罗桂香)震惊全国的“3·11”非法贩运猕猴案昨日一审宣判,法院以非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罗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翔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张光健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今年3月4日,一安徽籍人与杨罗联系,要求杨罗租车为其运输货物。同年3月7日杨罗在四川省西昌市租用了一辆轿车。次日下午,杨罗、王翔、张光健将车开到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盐源县境内,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猕猴57只装上车,欲运往安徽。途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318”国道该车被查获。3名被告人趁交警盘查其他车辆时逃脱,不过均于4月底分别落网。同时查明,杨罗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王翔、张光健。

  巴东县法院审理认为:杨罗、王翔、张光健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害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且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运输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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