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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吃超市颗枣被罚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1日11:08 汉网

  汉网消息(实习生 段文婷 记者 王震)保洁员吃了超市一个枣,用工单位要罚她1000元,可她一个月的工资只有700元。

  丁女士昨向本报投诉称,9月17日,她在汉口大润发超市做保洁员时,一个同事在超市后仓捡了一个小枣,递给她吃,她刚咬了一口,就被超市保安看到,被口头通知要罚款500元。她一直没交,24日其他同事都拿到了工资,她却没有,之后她就辞职。但她不断被要求交罚款,并且金额增加到1000元。

  昨日,该超市客服部李主管说,丁女士是欧艾斯鸿润设施管理服务(上海)公司聘用的,超市与该公司签订了协议,如果该公司员工在超市发生偷吃偷拿行为,超市有权对该公司给予处罚。超市已就丁女士的事情向该公司罚款1000元。

  记者昨在该超市墙壁上看见一张处罚通知单,大致内容是:由于丁女士在超市后仓吃了一颗枣,“鸿润公司”决定对她处罚1000元,用工资抵扣,如果工资不够,则用她丈夫的工资扣(注:她丈夫也在该公司工作)。“鸿润公司”朱主管说,员工自己做错事,就应该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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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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