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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今起生效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1日11:16 汉网
汉网消息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湖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今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意味着我市在妇女权益保障、促进男女平等方面有了更坚实的法律“后盾”。 改变参政 “男人的世界” 《办法》规定,各级大会在换届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30%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其所属部门内设机构的女领导干部的比例应当达到15%以上。 招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岗)位资格条件中,不得有性别限制(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定期安排 女职工妇检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检查。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及其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同时建议企业要为女职工设立“两室”(女职工冲洗室、孕妇休息室)。 生育保险 可找单位报销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统筹地区规定报销生育费用。 女性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件的,配偶单位应给其配偶10天的护理假。 外来女工 可休探亲假 这是本次《办法》修订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在全国首次作出有关进城务工妇女休假权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推行外来务工人员探亲、休假制度,并为女职工、女职工配偶探亲提供便利。 夫妻共有财产 可联名登记 夫妻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共有权属证书时,可以申请联名登记,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分共有财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处分。在出卖、转让、赠与、抵夫妻共有的不动产时,夫妻双方应当同时到登记机构登记;一方不能到场的,另一方应当取得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乱发短信黄段子 可能遭控告 《办法》规定,妇女的人格权应受法律保护。禁止在任何场所用侮辱、诽谤、散布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办法》同时界定性骚扰的5种具体体现,即语言骚扰、文字骚扰、图片图像骚扰、电子信息骚扰、肢体行为骚扰等,如包含淫秽内容,受害妇女都有权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投诉。 广告拒绝 性别歧视 《办法》第三十二条特别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不得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 目睹家庭暴力 不能袖手旁观 新《办法》明确指出,对家庭暴力,各级组织不能袖手旁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在接到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 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因家庭暴力行为致伤的,可以提示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伤情特别严重的,应当向有关部门举报。” 保护妇女权益不力 要追究责任 《办法》中规定,对保护妇女权益不力者将严惩。对于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 逾期不处理也不答复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可以建议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主管机关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 徐丹 通讯员 郝志红 丁幼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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