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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日开始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2日09:01 桂龙新闻网-玉林日报

  10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开始实施,与1994年实施的《消法》相比,体现出许多现阶段消费的新特点,可操作性更强,将全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步入一个新里程。《条例》中有哪些亮点?它将为消费者维权工作带来哪些新变化?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有关人士,请他们对《条例》进行解读。

  解读一:个人隐私受保护

  近年来,患者隐私泄漏现象时有发生,《条例》明确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隐私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应当尊重患者对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和治疗的选择权,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不得公开患者病情。《条例》中的新规定将最大限度限制经营者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若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受到损害,可以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另外,现在一些经营者在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转卖或泄露,使消费者蒙受损失,这种情况经营者要负责。

  解读二:公用服务不得强制消费

  面对“垄断行业”的“强买强卖”,很多时候消费者只能选择忍气吞声。例如通讯行业,擅自替用户开通手机铃声、彩信增值业务,话费限定最低消费等等情况也比较普遍,《条例》对这些情况进行了规范后,诸如电话打印清单等可以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地消费,容易堵住通信部门的收费猫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电视、邮政、电信、公共交通运输、互联网等公用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限定消费者向其指定的经营者购买商品;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铺设管道、管线等公用设施的费用由经营者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规定最低使用限额。不得因部分用户不按时交纳费用而停止向其他用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三:缺陷产品必须召回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条例》则适时弥补了这一内容。《条例》明确: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服务,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商品已经售出的,还应当立即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已经提供服务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商品召回和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可以看到,召回制度的确立,有利于提高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也可以将消费者的损失控制在一定范围。

  解读四:美容美发言明在先

  广告上吹得天花乱坠,而自己花钱美容却达不到想要的结果,想向经营者讨个说法却苦于没有与商家签订任何协议。《条例》第三十条对经营者不得夸大宣传效果进行了规定: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应当使用、销售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规定、标准的材料和用品,并事先向消费者告知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和应当注意的事项。美容美发达不到约定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重做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给消费者使用什么美容美发产品,将达到什么效果,经营者必须事先如实告知。

  解读五:影楼不许自行留顾客底片

  消费者在冲印照片时或者会遇到底片丢失,无法索取合法赔偿;或是在影楼拍照后照片被作为宣传或其他商业用途,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条例》对此专门进行了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摄影、冲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拍摄、冲印的质量。经营者提供服务后,照片、底片、数码相机储存的数据资料等,不得自行保留和擅自传播。经营者造成消费者的胶卷、底片、数码卡、磁带、磁卡等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拍摄、冲印费用,并给予赔偿。摄影、冲印内容有特殊价值的,经营者可以与消费者达成保价约定,保价费不得超过保价额的百分之三。

  解读六:非学历教育机构将受规范

  随着近年来出现的出国热、升学热,从事出国留学培训、暑假培训等各种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引发的投诉、纠纷,《条例》对这些机构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师资状况、教学地址、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不得不具备法定招生资格而进行招生;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的教学、生活设施条件,保证升学或者就业等欺诈手段诱骗消费者;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不得降低教学水平,安排不具有教师资格或者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从事教学活动,不提供相应的教学场所、设备、设施;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迫使受教育者提前终止或者迟延学业。经营者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学退款要求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学费、培训费以及其他费用,并依法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玉林日报

  责编:李晓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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