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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烧毁继父全家福继父可到法院状告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2日12:18 云南日报

  王先生问:我于1980年再婚,婚后一直与妻子的儿子关系不好,前几天他将我珍藏的唯一一张摄于1944年的全家福照片烧毁。请问:我是否可向他提出损害赔偿?

  答:可以。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案中照片本身价值极低,请求其赔偿相当损失价值的意义不大,但照片有人身纪念意义,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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