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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共有人要转让份额租房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2日12:18 云南日报

  章先生问:我在昆明一小区向共有人张某、王某两人租了一套房子,现张某要转让其份额。请问:我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答:《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王某作为共有人对张某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你作为房屋租赁人对租赁物也有优先购买权。具体到本案,王某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你享有的是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王某享有的优先购买权要优先于你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以上问题均由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中心解答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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