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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民事调解促进社会和谐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3日10:35 中国西藏新闻网

  民事调解以其独有的解决纠纷经济、彻底的优势,以及有利于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特点,一直被索县人民法院所重视。

  索县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调解处理民间纠纷、化解群众矛盾、消除不安定隐患、维护一方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不仅得到了上级政法部门领导的首肯,同时还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

  近五年来,索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86件,其中调解处理74件,调解结案率达86%。每逢县人大会议召开期间,他们都采取以会带训的方式,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向各乡镇人大主任、司法助理员、调委会人员讲解法律,为各乡镇司法助理员举行培训班,讲解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发放学习资料,帮助各乡镇调解委员会调解各类民间纠纷332件,受到了群众的好评。

  索县法院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努力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隔阂,化解双方矛盾,消除社会、家庭不安定因素。2006年,索县若达乡九村和十村在采挖虫草期间发生打架事件后,原告索某诉之法院,要求被告扎某赔偿因打架所受伤害引起的经济损失。索县法院案件承办人员在工作中了解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根据这一线索,承办人员以此为工作着眼点,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突破口。经过承办人员多次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好,化解了矛盾,消除了家庭、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通过观察当事人的性格、特点,认真研究当事人的心理,确定调解的方法步骤,做到因人而异、因案而异。2006年,米某和罗某因琐事而发生口角,以至罗某用菜刀砍伤米某的左手臂,造成轻微伤。后来米某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赔偿其各项损失费共计42200元。开始时,双方矛盾很大,言辞激烈,各持己见,被告罗某根本就不接受原告米某提出的赔偿要求。索县法院在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人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均系单位职工,并且有一定的文化水平,便于调解结案。调解中,法院承办人员改变以往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大胆实行了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进行调解的尝试。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认真讲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理性、感情和法律的角度,从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角度,释法明理,换位分析,最终使两人达成赔偿18000元的协议。在短短不到两个小时的时间里,两人握手言和,使纠纷在短时间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双方当事人也面带微笑离开了法院。

  注重保护当事人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热瓦乡村民珠某生前将房屋卖给了同村的旦某,房价为60600元,旦某在珠某生前已交付房款3万元。珠某死亡后,其弟索某继承了珠某的财产,包括其享有的债权,索某要求旦某履行剩余的30600元房款,旦某拒绝履行。在乡政府处理未果的情况下,索某一纸诉状将旦某告到法院。索县法院案件承办人员经过详细走访当地群众,了解到此案如果不及时处理好的话,将会发生极其严重的后果。于是,案件承办人员及时找到双方当事人,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地思想疏通工作,详细讲解有关法律规定,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旦某答应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承诺,从而使一起可能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解决在了萌芽状态。

  妥善处理家庭抚养、赡养及财产分割案件,依法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及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热瓦乡五村的某妇女,其丈夫死亡后,其丈夫的两个兄弟将她及其三个子女赶出家庭。索县法院在巡回办案过程中得知,该妇女并未分得一分家产,年事已高(50多岁),且没有劳动能力后,本着依法保护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受理并依法作出了调解,使该妇女分得了应该享有的财产,其子女的抚养问题也得到了保障,从而妥善处理了家庭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找准调解切入点,把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对症下药。穆某等7名民工与胡某因劳务纠纷诉之法院,当索县法院得知此案若处理不好,将很可能引起治安案件的发生后,承办人员为了增强调解的针对性,采取耐心倾听当事人倾诉,准确把握当事人矛盾焦点的方式,认真开展调解工作。起初,由于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案件承办人员不灰心、不气馁,积极想调整思路,想办法,分别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中斡旋,启发和引导他们换位思考。由于案件承办人员在调解工作中准确把握住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点,通过几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解决了纠纷,也使当事人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积极稳妥处理与农牧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纠纷,维护农牧区社会稳定,促进农牧业生产发展。热瓦乡三、四村和若达乡一、二、三村在采挖虫草期间发生了一起群体纠纷,不但影响了采挖虫草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引发了两个乡五个村之间的矛盾纠纷,不利于农牧区的社会稳定。索县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及时抽调政治素质强、法律水平高的同志成立专门工作组,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寻求对策。工作人员在三天的时间里,积极向农牧民群众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阐明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性,加强对农牧民群众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消除了双方隔阂,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化解了五个村的矛盾,同时也平息了两个乡所引起的纠纷,消除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在近几年里,索县法院审判的案件无一件上访,无一件申诉,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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