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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堂旅行社竟搞不清“机票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4日01:00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公司安排员工旅游归来,发现机场方并未收取“机票税”,遂认为旅行社多收了他们团9000元“机票税”。日前,徐汇法院审理查明,这笔费用实际上是机场建设费和燃油附加税,旅行社收取不构成欺诈,但需退还差额120元。

  今年1月初,上海一家公司安排10名员工出境旅游,决定参加上海中国青年旅行社的“越南四晚六日游”,价格每人4680元。1月19日,双方签订旅游合同,其中注明包含“全程机票税、上海出境机场税每人900元”等,公司总计支付了10人的旅行费57850元。旅游结束后,公司发现机场、航空公司未向旅行社收取“机票税”,故认为旅行社巧立名目,多收了每人900元的机票税,由此诉至法院,要求退还9000元等。

  旅行社辩称,“机票税”包括上海机场建设费90元,越南机场建设费110元,燃油附加税688元,共计每人888元,一般多不退少不补。旅行社已事先告知机票税为每人900元,旅行社代收代付,不构成欺诈。而公司方认为,机票税与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税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坚持要求返还。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机票税的含义和内容约定不明,但旅行社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告知,且双方在合同中将这笔900元费用纳入了团费总价中,表明公司同意支付。经查,这笔费用的组成是与机票相关的税费,因此公司认为旅行社私立收费项目、欺骗消费者的主张不能成立。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专业的旅行社,只是笼统地将加收的各项费用表述为“机票税”的做法需要改进,应在合同中将相关内容约定明确,以保护游客的知情权,更好地为游客服务。而有的旅行社在旅游产品报价时未将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税计算在内,因此显得价格非常低廉。游客们应睁大眼睛,看清旅行社在“机票税”上作的文章,在签约时明确收费的各项内容。作者: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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