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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景区开发有了“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4日01:00 东方网-劳动报

  前不久,国家旅游局制定发布了《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这份规范性文件旨在促进各地政府部门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创造条件。一些法律专家在谈到此办法时,都认为在国庆黄金周前夕颁布是适逢其时。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旅游资源所下的定义是非常广泛的,它把资源和人的活动联系了起来,已开发和未开发,物质和非物质的都包括了进去,此举其实是怕遗留了一些东西而丧失了保护的机会。”上海国耀律师事务所的朱理亮律师在解读此《办法》时指出,由于旅游资源定义的广泛,从保护的角度来说也约束了人们的一些行为。譬如,《办法》规定,未经开发的区域是严禁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旅游区的开发需要备案制,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一些组织或者机构私自开发旅游景点的可能。如果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办法》也明确规定了处罚的方法。

  朱律师表示,“严格保护、开发服从保护”是《办法》强调的一个原则。面对旅游资源开发主体日趋多元化的现状,《办法》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制定开发保护方案,详细说明对旅游资源开发过中的保护措施和建成后景区的旅游资源保护措施。此举凸现了对于稀缺资源“保护第一”的思想。为了加强保护,办法还规定景区接待游客应控制容量,制定旅游高峰安全运行预案,合理疏导游客,以及允许海外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在我国设立旅游资源保护基金等等,这些内容都吸取了国内外的经验、教训,具有科学性。

  但是,全国范围内旅游资源的普查、定级和保护,是一项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工作,涉及规划、环保、建设、土地、林业、文化、水利等部门,单靠国家旅游局和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显然无法有效地推进旅游资源保护。为此,应该在适当的时候,提升这部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次。

  朱律师还提醒,目前正值国庆黄金周,那些出行游客的行为应该不仅仅停留在不采花、不乱扔垃圾等低层次上,特别是那些喜欢探险的游客,如登山爱好者,在出发前一定要搞清楚自己即将前往的地方是否是已经对外开发的旅游区,否则就会违反了规定。人人都应该进一步提高自己保护旅游资源的意识,把祖国的大好河山留给子孙万代。作者:吴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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