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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权”以建设标准为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6日02:52 扬子晚报

  隔壁建起的高楼遮挡了家中的阳光,新开工的小区扰得四邻不安,建筑工地野蛮施工让周边楼房发生沉降导致楼板开裂……如今,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建筑越来越拥挤,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受到周围事物的影响,其中不断发生的阳光权官司就是最突出的表现。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哪些属于侵权行为?物权法中以整整一章“相邻关系”来进行规范。

  案例:2005年,南京玄武区的采菊东篱项目开始建设,随着施工进程的推进,隔壁樱海公寓的部分住户感觉到阳光越来越少,他们试图阻止施工,但开发商以通过规划审批为由不予理睬。最终,有两名业主提起诉讼。2007年1月,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决开发商分别赔偿两位阳光被遮挡的居民1万元和8000元。

  解读: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指出,关于相邻关系的问题,物权法以专章九条作出了规定,从原则赔偿,到相邻通风采光、用水排水、相邻通行、管线、相邻污染、安全等等,都进行了规范。

  比如相邻采光,即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阳光权”,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比如噪声问题,属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关于相邻安全,即建筑项目施工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问题,第九十一条也明确: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刘克希指出,相邻权的实质,是对相邻关系的一方所有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同时又是另一方所有人行使权利的延伸。在限制和延伸这一矛盾中,限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这种限制无损于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给予相邻方必要的便利;这种延伸不是无限度的,而是必要的。

  从物权法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不得侵害相邻人的合法权利,是物权法的基本精神。

  提醒:阳光减少不一定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阳光等相邻关系的纠纷中,是否构成侵权,要以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相关规定为据,阳光减少并不一定就构成侵权。

  刘克希指出,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很多低矮的房子变成了高楼大厦,势必影响到周边住户的采光。有的人家以前从早到晚阳光满屋,而高楼大厦建起来以后,阳光一下子减少了很多。这种情况能否去打阳光权官司呢?从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来看,可以打,但不一定能打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被遮挡住户如果在大寒日能满窗持续日照不少于1小时,就属于“合法遮挡”。南京市今年8月1日实施了新的城市规划细则,其中对于建筑物的间距、角度等规定更为明晰,对于阳光权的保护也更多。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至于噪声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不动产权利人排放的噪声超过了环境噪声标准,业主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反之则不受保护。物权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同时,在城市建设的发展进程中,老百姓采光减少、生活受到一定影响也是正常现象,保护不是无限的,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是判断是否侵权、是否应当保护的关键。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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