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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拾获4万现金归还失主 收下2万元酬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6日05:07 南方都市报

  我们的城市常见抢劫偷盗的恶行,也经常上演拾金不昧的善事。面对拾得的4万元巨款,贫困的绿化工人唐同解,选择上交警方归还失主。而失主廖先生感动地拿出两万元作为回报,唐同解没有像很多人想像的那样拒绝,而是笑纳这笔不菲的酬金。去年发生的此事曾在深圳引起关注。

  捡来十年财富不动心

  去年8月9日,54岁、在梧桐山绿化管理养护队工作的工人唐同解,独自一人在草坪上捡到一个装有4万元现金的皮包。里面4万元现金是他省吃俭用10年才可能存下的钱,但他宁可靠自己日渐衰老的体力打工挣钱养老,也没有动贪念。最后他把钱上交警方,交还给失主廖先生。廖先生感动之余也很仗义,当即拿出两万元作为回报。

  当天下午,在莲花派出所,唐同解介绍说:下午5时30分许,他在彩田北路路边的花坛整理花木时,发现了一个黑色公文包。打开后,发现里面有四沓崭新的百元新币和大量的票据。经过警方清点,包内有现金4万元。

  据了解,唐同解曾在桂林做石刻师傅,一个月3000多元,多年来积赞了20多万元养老钱,但老婆突然患病,一下花掉17万余元,最后老婆仍病故。他家生活陷入拮据,于是他选择来深圳打工,一个月960元。他的一儿一女在龙华打工,每人每月收入900多元。从天而降的4万元,相当于唐同解工作10年省吃俭用才能存下的钱。

  面对记者询问还钱的动机,唐同解有他朴素的理解:“4万元,我拿了也发不了财。如果我是失主,也会很着急。而且钱还给了失主,他肯定很高兴,肯定会拿出一些钱给我作为回报。”

  “你是拾金不昧,但如果失主不给你酬金呢?”记者追问。对此,唐同解憨厚地笑着说:“我捡了钱还给失主,我是凭良心做事。他不给我,他这是不讲理,不讲良心。他给多少都行,但如果一分钱不给,我会找他要说法。”

  老人朴素的话语,让派出所民警和巡防员大为感叹。面对巨款,如此贫困的老人不为所动,实在不易。

  唐同解所在小组的组长齐先生告诉记者,“唐师傅平时表现就很好,人也老实,干活也踏实。今天的事,也符合他一贯的为人方式。”

  失主廖先生对此也大为感动。事发前几天,这位深圳某装饰工程公司老总的三个公文包在车内被盗,里面装着现金和大量的单据。他压根没指望钱能找回来,因此也没有报警。但他起初打算悬赏寻找包内的账本和票据,因为这些东西对他很重要。没想到重要的票据和现金失而复得,令他非常感动。

  廖先生对记者说,他从心里很敬佩唐师傅,在深圳这样的商业社会,能有唐师傅这样的人,真是不容易。他表示要好好酬谢唐师傅。最后,他当场拿出2万元给唐师傅作为酬谢。唐师傅没有推托,高兴地笑纳了。

  另一清洁工拾金不昧拒回报

  无独有偶,去年8月13日,56岁来自重庆的清洁工谭中荣在园岭街道金满园酒楼附近扫地时捡到一个保险箱,完璧归赵后他拒收酒楼老板酬谢的200元,称“根本没想过回报,拾金不昧是我的工作职责”。

  据介绍,保险箱是头天晚上金满园酒楼被盗的,箱内有7万元现金和支票。“他憨厚老实,从不占别人小便宜。”这是同事老韩对他的印象。

  同是清洁工人,54岁的贫困绿化工人唐同解拾金不昧后,认为失主给酬金合乎情理,选择“笑纳”。对此,市民也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给报酬主要取决于失主本身,拾金不昧者接受回报没有不妥之处,也有市民认为,拾金不昧者拒绝报酬会更高尚。

  拾金不昧一直被认为是传统美德,拾金后索要报酬则往往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不过《物权法》将“拾金有偿”纳入法律范畴,而拾得者获得一定报酬也心安理得。《物权法》规定,如果失主曾悬赏寻物,那他一定要支付,否则拾得人可以依照失主的承诺索要。但如果失主事先没有明确承诺报酬的数额,拾得人是否可以索要呢?比例是多少?《物权法》回避了这些问题。有律师表示,即使失主不支付赏金,也应该支付拾得人保管失物所发生的一些合理费用,如交通费等。而按照国际上惯例,遗失物悬赏的报酬数额一般以遗失物价值3%-20%作为报酬。

  ■律师解案

  确立“拾金有偿”对双方有利

  悬赏寻人寻物,或者悬赏广泛征集线索,事后必须要兑现承诺。新《物权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深圳某知名律师事务所马力律师认为,在此之前,即便失主在报纸上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布了悬赏告示而最终找到遗失物,失主既可以按照事先悬赏告示上说明的赏金给予拾得者,也可以不给。“因为模棱两可,即便打官司也找不到法律依据。”在马律师看来,过去我们所提倡的拾金不昧属于道德范畴,现在拾金有偿则被纳入法律范畴,拾金有偿心安理得。比如,该个案中的唐师傅,捡到4万元,交给失主,失主感动之下,拿出2万元作为报酬。若唐师傅将这笔钱据为己有,那么他就涉及不当得利,构成侵占罪。最终他将钱交还失主,即便廖先生不支付赏金,那么唐师傅也可找他索要因此事发生的一些合理费用,比如交通费等。

  “拾金不昧是我们中华民族所提倡的一种美德,《物权法》规定的拾金有偿指的是失主悬赏找寻遗失物,既然承诺在先,事后就得兑现,否则就得吃官司。”马律师说,《物权法》出台前,经常有此类报道见诸报端:失主高价悬赏寻人寻物,最后却失信于人,不愿兑现实现承诺的赏金或大打折扣。对此,出于对失主的同情或其他因素考虑,拾得者往往不愿追究,就当做好事聊以安慰。但现在,若对方不愿兑现赏金,拾得者可以去法院告他,一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二则也使得自己的拾金行为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

  《物权法》中肯定了悬赏启事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失主和拾得人双方都是有利的。马律师解释,首先,财物丢失是失主自己保管不善造成的,由于失主自己的过失,却给拾得人带来了一些麻烦,所以失主理应付出一定的代价,同时这对失主也是一定的惩罚,警告他下次注意。另外,付酬金可以鼓励人们将拾到的物品归还失主,特别是一些对失主很重要但对拾得人却无关紧要的物品,如合同、票据、证件等,这有利于物品回到失主手中。

  ■专家解读

  拾得遗失物规定更具操作性

  新出台的《物权法》对拾得遗失物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比以前适用的法规《民法通则》有了很大的改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陈龙业接受记者时采访说。

  《物权法》是陈龙业的研究领域之一,据他介绍,在《物权法》出台以前,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是非常简单的,缺乏可操作性。新出台的《物权法》则有很大的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首先,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追回失物的权利。《物权法》把享有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定位于“所有权等权利人”,既不仅包括所有权利人,还包括其他的权利人,如原合法占有遗失物的非所有权人。其次,《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等权利人享有对遗失物的返还请求权或对无处分权人的赔偿请求权,所有权人等权利人可以择一行使。但对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情况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其次,细化了相关的规定,使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如规定拾得人应当自拾得遗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所有权人等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并对收到遗失物的相关部门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最主要的改进之处在于,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对于因拾得遗失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拾得人有权要求遗失物的权利人进行补偿。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为查明遗失物的所有人等权利人而支出的费用,为通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或送交有关部门而支出的费用,为保管遗失物而支出费用及其他因拾得遗失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名词解释

  遗失物:指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的占有人不慎丢失、遗忘而丧失占有的物品。在此需要注意,遗失物必须是动产,它不是无主物,而是有主物,仅仅是物的所有人暂时丧失对该物的占有而已。所谓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行为。拾得行为是发现并占有遗失物的行为,包含发现和占有两个行为,只有同时有两个行为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拾得行为。

  专题统筹:本报记者姜锵何涛本版采写:本报记者陈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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