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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中整治车辆外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7日09:0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石家庄10月7日消息(记者王志勇)日前,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公安厅、财政厅、国税、地税及工商局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在全国开展车辆外挂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从现在起至2008年6月30日,将集中治理车辆外挂。

  重点查处4种情况:车主和车辆营运地都在河北省,但持外省(市、区)牌照、在外省(市、区)缴纳税费的;外省(市、区)车辆在外省(市、区)缴纳税费,但低于车籍地正常征收标准的;外省(市、区)牌照车辆长期在河北省作业超过3个自然月,又未办理调驻河北省手续,未在河北省缴纳养路费的;持河北省牌照车辆并且在河北省营运,却在征收标准较低的省(市、区)缴纳养路费的。

  对前两种情况的车辆,按河北省税费标准在所持缴讫证有效期内补足差额;在一地已按标准补征的,在河北省其他地区一律认可不得再补征。对后两种情况的车辆,所持有的养路费缴讫证视为无效,按无费车处理。

  严查车辆外挂中介机构及车辆销售企业。对辖区内外省(市、区)设立的、在河北省境内的车辆外挂中介机构,要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已经形成违法事实的,交工商部门惩处。对车辆销售公司或车辆代销办事机构进行拉网式检查,有直接外挂行为、动员购车人员外挂及在内部存在外挂车辆中介机构及人员的,坚决清除。各级交通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联合上路稽查,通过查验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车主或跟车人员身份证、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登记书、养路费缴讫证等各种税费及保险等证件,判断是否属外挂车辆。经确认是外挂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持河北省车辆牌照而在外省(市、区)缴纳养路费的,按河北省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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