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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生产遭辞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8日09: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万剑峰)女职工李小姐在怀孕生产期间遭辞退。日前,奉贤区法院一审判令公司支付李小姐经济补偿金6000元、医疗费1435元。

  李小姐系某贸易公司采购部副经理,劳动合同至去年底。去年4月她怀孕,同年11月起休产假。今年1月,李小姐在医院分娩,出院结账时才发现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不多付1435元。

  4月2日,李小姐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随后因照顾小孩获准休假三天。4月18日,她收到公司邮寄的退工单。李小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李小姐住院费1435元、补偿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公司不服,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小姐怀孕生产,公司理应根据有关规定,将劳动期限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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