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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门口摆摊遭店主推搡 女摊贩告状赢得精神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8日14:5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我虽然是个摆地摊的,但我也有尊严,我也要脸面的。他把我推到人行道上,我骨折了,躺在马路上。好多人在旁看热闹,笑话我,我受得了吗?”近日,摆摊小贩刘女士因报警不成,怒将推搡她的店老板余某告上法庭:以“摆摊也有尊严”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店门口摆摊,推搡中撞骨折

  40多岁的刘女士是下岗工人,为了挣钱养家,她时常在建宁路一带沿街摆摊。两年前6月4日下午,刘女土在建宁路铁路运输学院附近摆摊做生意。遭到临街开店的店老板余某的驱赶:“走开!”

  “凭什么走开?门口又不是你家地盘。”眼看马上要到学生放学时间,盼着做学生生意的刘女士坚持不愿意挪地方。“什么?不是我地盘,还是你地盘?你敢挡了我的生意!”余老板走出店门,气势汹汹地驱赶刘女士。

  余老板拉着刘女士的胳膊往外推,刘女土被推倒在地。“我就是不走。你把我东西搞坏了,你赔。”倒在地上的刘女士倔强地坐在地上,护住自己摆在地上的货。“走不走?不走,我不客气了。”余老板拖着坐在地上的刘女士往人行道上赶。

  “哎哟!”拖行中,刘女士的腰部不慎撞到人行道坎上,失声痛哭。听到刘女士的哭声和余老板的叫骂声,马路上行人都停下脚步,驻足围观。经围观群众报警,刘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刘女士腰椎压缩性骨折,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撞伤后维权,一波三折

  “腰是她自己撞的,又不是我打的。跟我无关,我没的责任。”余老板在派出所里拒不承认自己有错。他认为刘女士是违章摆摊,自己拖她,是正义之举。

  无奈之下,刘女士向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与处理本案的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公安机关认为,刘女士虽构成十级伤残,但所受的伤是撞伤,追究拖她的余老板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建议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刘女士虽然属违章摆摊,但余老板不顾其人身安全进行推搡辱骂,侵犯了刘女士的人身安全,刘女士可以对余老板提起民事诉讼。

  在刘女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公安机关认为余老板触犯刑律,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撤销了对受援人的援助,刘女士也向法院撤回起诉。

  提出受辱精神赔偿,得到法院支持

  “这次,我不能再饶了他。我要把我受的污辱一起算上。”数月后,刘女士得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撤销了对余老板的公诉,便于再次向下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余老板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相应民事责任。

  近日,下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虽然因违章摆摊存在过错,但其所受到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系由余老板推搡行为所导致。法院依法判决:余老板赔偿刘女士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32135元的50%即16067.5元,另加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元,合计17567.5元。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冒群 编辑:邵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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