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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开庭了结“狗命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8日15:07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市民刘先生牵着自家8个月大的小鹿犬在儿童公园内游玩时,小狗被于先生驾驶的出租车撞伤最终死亡。四方区法院就此道路交通事故财产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近日,“小鹿犬之死”终于有了定论,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爱犬死亡索赔三万

  据原告诉称,2005年5月的一个下午,他手牵自家的小鹿犬在儿童公园内小憩。当时,于某驾驶的出租车右前、后轮将鹿犬碾过,他的左手也被该车刮伤。刘先生说,这次事故造成小鹿犬碾伤死亡,在事故发生后,被告态度蛮横音讯全无,给他的家庭成员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他本人由此住院治疗至今未痊愈。

  “这只小鹿犬从小在我们家长大,它已经成了这个家里的成员。”刘先生表示,小狗和家人感情很深,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00元,误工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20000元,赔偿原告八个月大的纯种鹿犬一只(被撞死小鹿犬花6800元购得),办证费150元及喂养费800元,全部费用超过3万元。法庭上,刘先生出示了包括2005年5月、6月因甲状腺肿等原因入院和治疗的费用单据。

  被告不买这笔账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司机于先生和其挂靠的出租车公司,对原告刘先生的举证提出了众多异议:原告得甲状腺病是因为这场事故导致的?原告买过6800元的狗,但谁能证明,就是事故中死亡的狗?

  被告称,本案事发之时原告的手并没受伤,所以他之后的治疗行为与本案无关;原告治疗甲状腺的行为与本案毫无因果关系;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没有证据支持。被告还认为,车与狗发生碰撞是事实,但责任及过错不在自己,而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于某已经从道义上尽了及时对狗进行诊断和治疗的义务;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收据中所述的鹿犬就是本案事故中的狗。

  撞死狗双方都有责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时有高度注意、避让义务;原告作为宠物犬的饲养者在公共场所或道路上溜犬时,也有对犬加强管理、注意避让车辆的义务。由于双方均没尽到注意、避让义务,双方应负同等责任。死亡犬的价值按专卖店出具的收据上注明的6800元价格确定,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请求,法院认为,除了原告治疗左手所花的费用外,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治疗的其他疾病与这次事故有因果关系。被告于某应赔偿原告在市立医院治疗手伤花的医疗费90.81元的二分之一。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以及宠物狗的办证费、打疫苗费用、饲养费的请求,因于法无据,法院也没有支持。

  记者 冷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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