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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卖了纪念币 能不能毁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09:33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李冀)父亲辞世留下一包纪念币,儿子随手将其卖给了好朋友。当他得知其真实价值后,要求好友返还遭拒。昨日,家住汉口的李强致电晨报“法律在线”咨询,“能不能要回纪念币?这个买卖究竟是否有效?”

  李强称,他父亲生前很喜欢收集各类纪念币,但他毫无兴趣。去年2月父亲去世留下一大包纪念币。他的好友刘维对此颇有研究,并表示愿意全部购买,经协商,双方以1万元的价格成交。

  今年5月,李强从一个同事那里知道,他卖给刘维的那些纪念币中,有几枚仅单价就值8000元。同时,刘维正拿着这几枚纪念币向“发烧友”兜售。

  于是李强找到刘维,提出退还1万元钱,取回纪念币。但刘维坚决不同意,双方为此闹翻脸。

  【律师观点】

  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亚非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

  本案中,虽然双方交易是平等自愿的,但因李强缺乏对纪念币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误解,而刘维知道纪念币的价值并以低价换取,显然违背该法基本原则。同时,刘维与李强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

  因此,如果协商不成,李强可通过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要刘维返还纪念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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