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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火化遗体 殡仪馆被判赔精神抚慰1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09:33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詹琦通讯员梁军)擅自火化死者遗体,枣阳市殡仪馆被死者亲属推上法庭。日前,枣阳市法院一审判决,殡仪馆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

  去年4月3日,枣阳公安局110接到报警:在该市吉河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尸体已高度腐烂。警方迅速到现场勘查,确认死者姓杨,38岁,家住枣阳鹿头镇,系溺水自杀。据称,杨某丈夫刁某于10年前外出至今杳无音讯,她和14岁女儿生活在一起。当年2月23日下午,杨某突然离家出走,亲属多方寻找未果。

  随后,警方通知枣阳市殡仪馆运走尸体,同时通知死者亲属到殡仪馆辨认尸体。当死者父母等亲属赶到殡仪馆时,殡仪馆在既未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又没有公安机关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将死者杨某遗体进行了火化。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今年9月13日,杨某女儿及父母一纸诉状将殡仪馆告上法庭,索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及其他损失费34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殡葬管理条例》有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在未取得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也未征得死者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死者遗体火化,违反了上述规定。殡仪馆给原告造成了痛苦,应负有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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