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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福路窒息事件施工单位有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09:44 云南日报

  9月27日,本报报道了广福路自来水公司5名工人被困管道,因缺氧导致5名工人倒在管道里的事故,应该由谁来对此负责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春光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国《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据此,该事故中承担维修清理任务的公司与该工程的定作方就形成了承揽法律关系。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作为工程的定作方只有在对工程的定作、指示或者承揽人的选任有过错的、如将该工程交给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等情况,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才与承揽方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产生的事故只能由承揽人承担。

  再次,作为承揽方在工程施工中如存在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重大的过失行为,加之造成1死4伤的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134条规定则还有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柏立诚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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