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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看清条款再签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13:40 新闻晚报
□记者沙情奕

  晚报讯连先生买车,交了定金,也签了意向书,可与商家正式签约时,车价却涨了近5000元。连先生越想越觉得不合理,认为该销售公司有欺诈行为。在与商家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连先生投诉至12315。记者昨日获悉,连先生的投诉已得到了解决。嘉定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意向书非合同书,购车签约时要看清条款再签订。

  当初,连先生到汽车销售公司签约预购一辆明锐1.8T汽车,意向书约定按厂方公布的价格销售,不加价提车,购车价为16.69万元,连先生当即支付了5000元订金。一个月后,连先生与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正式汽车销售合同,但价格已变为了17.18万元,比当初约定的价格多了4900元。

  嘉定区消保委调查发现,双方签订的意向书写明该意向书不作为车辆买卖的合同文件。签订的16.69万元是外地地区价,实际价格以汽车销售合同为准,但意向书上未标明16.69万元是外地地区价,因此存在争议。根据《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此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一是双方签订意向书中销售公司未标明16.69万元是外地地区价;二是双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为17.18万元,连先生无异议,签字确认。最终,在消保委的调解下,销售公司同意补贴连先生汽车装修费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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