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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六年还是个“糊涂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15:37 青岛新闻网-青岛晚报

  六年前的一次房产交易留下一笔糊涂账:买房的说给了房款,原房主却不认账;原房主说除了定金,再没见到房款;买卖牵线人却说,后来的8万元是给他的“中介费”。之后,再次追加的第三人、原房主妻子出具的一份“早产”夫妻财产约定书,让案情更加扑朔迷离。近日,四方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被告反诉案。

  是房款还是中介费?

  2001年的8月,市民万先生将本市康宁路1号的一房屋卖给李先生,房款为108000元。因当时李先生户口不在本市,由万先生临时顶名代办房屋一切手续,直至办完产权交接手续为止。买卖协议签订后,原告李先生于当日向被告支付了28000元购房款。

  同月,李先生分两次向本案的第三人、当时为这笔买卖牵线的郭先生支付8万元,郭先生出具了购房款收条,但是被告万先生从未收到这8万元房款。郭先生则称,8万元款项是其办理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花费和为原告代办其他事务的花费以及为原、被告介绍买卖房屋的中介费。被告万先生说,自己一直没收到房款,在房屋买卖不能成立的情况下,2004年,他取得了该房屋房地产权证。

  对此,原告李先生要求判令被告万先生协助他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而被告万先生则反诉,请求确认以上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判令原告迁出所占被告房屋。

  财产“约定书”有效吗?

  在法庭上,除了郭先生外,还追加了另一位第三人、万先生的妻子吴女士到庭参加诉讼。庭上,吴女士提交的她与丈夫签订过夫妻财产约定书,上面写明诉争房屋是双方共同财产,主张原、被告协议无效。

  “诉争房屋于2000年6月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才确定房屋坐落,而第三人吴女士举证的落款时间为1999年8月的夫妻财产约定书中,却已经记载了房屋坐落。”对此,原告方的代理人对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真实性提出质疑,对这份“早产”约定书不予认可。

  对此,吴女士称,该协议是2004年结婚后打印的,但在1999年双方就已商定,并在当时已经书写了协议书;万先生则称,该证据是他于2006年10月18日提交,他与妻子婚前于1999年8月书写的协议书已经灭失,2006年本案第二次开庭前,双方补写了这份协议书。

  房子归原告 尾款还要付

  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8月签订的证明,具有双方买卖房屋意思表示的内容。原告李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支付了28000元购房款,按照交易习惯,余款在双方交易完成前支付应属合理。而被告万先生未举证证明双方曾协商解除合同或者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因此被告万先生关于双方房屋买卖关系已经解除的主张,不能成立。

  至于8万元房款这个焦点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委托第三人郭先生收款,因此,法院不能认定原告李先生已向被告万先生支付全部房款。至于原告李先生给付郭先生的款项,可另行主张。因此,法院判决原被告继续双方于2001年8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万先生协助原告李先生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李先生付被告剩余购房款8万元。而第三人吴女士举证的与丈夫的约定书,内容有明显的不真实之处,且她与丈夫的陈述也不一致,驳回第三人吴女士的诉讼请求。记者 冷雪

  相关链接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称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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