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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被赋诉讼权小区告别"暗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02:30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崔建栋

  业委会作出不恰当的决定,业主怎么办?遇上不作为的业委会,业主只能无可奈何?业委会权力过大,谁来监管?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业主与业委会纠缠不清的矛盾有望不再以“暗战”的形式出现。《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家住普陀区的戴先生去年4月发现,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公布的小区维修基金使用账目可能存在问题,其中每幢楼更换近8000元的防盗铁门更让业主产生了疑惑。戴先生与部分业主要求查核账目,却遭到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拒绝。由于当时在法院无法立案,戴先生至今还在等待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复。《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戴先生正在收集材料,准备将业委会告上法庭,依靠法律向业委会讨个说法。

  事件回放:业主难查维修基金“糊涂账”

  去年4月,光复西路上一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公布了维修基金使用账目,其中“更换小区防盗铁门”的开销,每扇铁门花费近8000元。戴先生疑惑之时,从其他业主处得知,更换的防盗门在市场上只需花约4000元。“这么大的开支,业主应该有查账的权利。”戴先生为此提出要看原始发票和账本。

  出乎戴先生意料的是,此事成了一场历时1年多的“马拉松”:找物业,对方没给好脸色,根本不让查。更让戴先生心寒的是,业委会始终没有主动帮助业主查账。戴先生随后多次走访了相关部门,希望小区物业和业委会接受监督,也始终没有结果。

  据戴先生回忆,在此期间,一些坚持查账的业主还受到威胁、恐吓,划汽车、用胶水封门的事件接踵而至。“一旦公开账目,事情就清楚了。”迫不得已之下,部分业主采取偏激的方式———停缴物业费,来表示抗议。

  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戴先生和一些业主看到了事情的转机。“维修基金关乎每位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真的有猫腻,将是对全体业主利益的侵犯。”目前,戴先生正在进一步搜集证据,准备将业委会告上法院。

  律师看法:业委会不当决议可被诉讼

  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不合理,业主该怎么办?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宋安成律师指出,按以往法院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业主与业委会之间的纠纷属于一个组织的内部纠纷,应通过自我协商或通过行政部门协商解决,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对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不作为、乱作为侵害业主利益的情况,业主维权的途径无非是要求业委会纠正,向行政机关反映,但通常不了了之。由于业主对业委会的监督不能通过司法救济来解决,小区业委会的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在乱用小区维修基金、暗箱操作选聘物业公司、私自转卖小区车库车位、贪污小区公益性收入、享受物业公司免费服务等等。由于没有一个较成熟的对业委会的监督机制,业委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日益严重,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所以,《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符合物业管理实际需要,有利于业委会、业主大会的规范运作。

  宋安成律师同时指出,《物权法》规定业主对业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可以诉讼,但从这一规定看,尚难以具体确定业主对业委会、业主大会的哪些行为可以诉讼,比如不按时召开业主大会可否诉讼?不公布公益性收入可否诉讼?这些需要有关解释进行明确,并在司法实践中完善。

  物业管理专家:权益受侵的业主有了司法救济途径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长蔡兴发指出,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住上几千户、上万户业主的小区不在少数,能选出一个尽职的业委会非常难,生活节奏快的上班族,对小区事务更是无暇顾及,加之业委会权力过大、缺乏监督管理,容易产生一些侵害业主的决定。矛盾一旦形成却无法正常解决时,便会出现业主与业委会成员间的明争暗斗,有的甚至互相诋毁,渐渐违背了维权的初衷,转化为人际纠纷,扰乱了小区的正常秩序。

  现在,《物权法》赋予业主对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不适当决定的诉讼权利,使权益受到侵害的业主获得了司法救济的途径,从而鼓励业主监督业委会,关心社区公共事务。同时,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还明确了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这实际上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加强了对业委会的监督,有利于业委会、业主大会的规范运作。

  告别“暗战”是双赢

  业委会是业主通过合法选举产生的自治组织,其成立对维护业主合法利益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部分业主发现,自己小区的业委会与其设立的初衷背道而驰,不少业委会成了小区矛盾的源头,这不得不引起深思。

  究其原因,不难发现,部分小区业委会成立时便“先天不足”,有些是在相关部门的“扶持”下成立的,有些是开发商、物业的“宠儿”,这必然为其后出现问题埋下隐患。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少相应行业规范和监督,法律条文的执行又有模糊性,导至业委会运行时常出现偏差,通常表现为业委会成员权力过大、决议不符合程序、业委会不作为等。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一些难抵诱惑的业委会变质,加之其在业主心中没有足够威信,双方互不买账的结果便造成长期“暗战”,一旦出现事件性的导火索,便会引发激烈纠纷,影响小区的正常秩序,侵扰更多业主的利益。

  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越来越多关心、关注小区公共事务的业主,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利益。与此同时,业委会的运行机制也势必进行规范与完善,从而使得小区居民的生活丰富多彩,社区的关系和谐稳定。

  ———《物权法》施行后,本市许多小区可能出现新变化,晨报将对此保持关注。关心社区公共事务的业主如有自己的看法,可以拨打晨报社区电话(13501887700),与我们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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