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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当庭挥毫 被告拒绝演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06:20 三秦都市报

  一个“寿”字可以被演绎出百余种书画艺术写法,说起“猴寿”,许多人都特别熟悉这种极具特色的书画作品。但10月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猴寿”书画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原告任新昌当庭挥毫书写了4个各具特色的“猴寿”,但被告李中元拒绝法官要求的当庭演示,且突然要求合议庭法官回避,使庭审暂时中止。

  认为被告作品是剽窃

  据陕西书法家任新昌当庭起诉称,他自解放初期起就从事“猴寿”的文字画作品创作,历时20多年,至1972年创作成功,公开发表于1991年9月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山海丹·任新昌书》,其作品开陕西乃至全国“猴寿”文字画作品创作的先河,在海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其“猴寿”的文字画作品先后被制作成明信片等。

  2007年4月18日任新昌发现,李中元的“中元书画”网站首页的“猴寿”图形与自己所画的相似,其主页的“个人简介”栏目上公开宣称自己是“太极猴寿的创始人”。任新昌称,李中元的“太极猴寿”作品与自己的“猴寿”作品相似之处约占90%,猴头、眼睛等多部位的画法与其如出一辙,不同之处仅在“猴寿”尾巴的弯度及朝向上,故认为李中元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和剽窃。

  被告:我写的是“太极猴寿”

  昨日庭审中,被告李中元及其代理人共同参加了庭审,当庭认为任新昌的说法是极端错误的。

  其逐一辩称:任新昌在法庭上出具的多种作品与其所指的各种部位也不相同,单从外表看,原被告作品之间差距甚大,相同之处并不多;从外形看,被告的作品更接近猴子的真面目;任新昌作品是“猴寿”,是“画”成的,而李中元作品是“太极猴寿”,是“写”成的,作品中蕴涵有多个太极图案,两者之间根本不同;任新昌多次强调其作品独创性,但其对“独创性”的理解却存在致命错误;我国著作权的取得是自动保护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李中元的作品也有著作权,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侵权问题;李中元的“太极猴寿”从未参与过经营,因此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也不存在所谓的“不正当竞争”。

  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各自出示了自己的书法作品等一系列证据。为对双方作品笔迹进行对比,审判长提出让原被告双方当庭演示,书写各自的“猴寿”作品,但被告李中元及其代理人提出异议,表示不同意当庭演示。原告任新昌当庭挥毫,在宣纸上快速书写4个“猴寿”,且猴的头部各有特色。他认为“猴寿”的最大神秘之处就在猴头。

  尽管审判长多次阐明要求双方当庭演示书法是作为法庭调查的一个参考,但李中元的代理人始终坚决反对不愿当庭演示,认为20多年前的笔迹可能与现在不同,也不排除刻意模仿的可能,并当庭突然提出申请,称法官有所“偏颇”,要求该合议庭法官回避。在此情况下,审判长经过慎重考虑,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再审。首席记者 郭红文 实习生 赵肖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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