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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仍使用“华联”店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08: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海容 记者 陆一波) 因加盟店主韩先生未及时支付特许费,华联超市提出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10万元等。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韩先生停止以华联超市名义进行一切经营活动,支付所欠特许费及滞纳金,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2005年7月,上海华联超市股份公司与苏州市民韩先生签订加盟协议:华联超市许可韩先生使用“华联超市”招牌,韩先生向华联超市交纳保证金2万元,并每季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4500元。若韩先生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因韩先生未支付2006年第三季度的特许使用费,华联超市发出催交函。今年1月,华联超市函告韩先生,解除双方加盟协议、取消品牌授权,要求交纳10万元违约金。之后韩先生未付费,却仍以“华联超市”的名义经营,华联超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华联超市与韩先生的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合法、有效。韩先生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且在华联超市多次催讨后仍未支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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