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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担保 好友欠债跑了 两次借款该谁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0:07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李冀实习生彭玲)好友无力偿还借款,把自己拖下了水。面对讨债上门的债主,家住武昌的陈立郁闷不已,“我只担保了第一笔借款,难道第二次借款也要我还?”昨日,陈立致电晨报“律师连线”向律师沈峰咨询。

  陈立介绍,他有两个好朋友,周均做服装生意,王琛做餐饮生意。

  2003年4月,周均为扩大经营范围,急需资金周转,便向王琛借了4万元并签订有借款合同,约定2年还清。陈立应邀成了还款担保人。

  2004年5月,周均在未告知陈立的情况下,还了王琛2万元。3个月后,周均再次出现资金紧张,再次向王琛借了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此事陈立也不知情。

  两年期满,周均生意破产,后失踪了。于是王琛找到陈立要求其偿还周均欠下的6万元,“要不是你担保,我一分钱都不会借给周均。你担保了第一次,就该管到底”。

  陈立认为,钱不是他借的,不该他还,加之王琛与周均的第二次借款,以及中途还款,他都不知情,就更不用负责了。

  【律师观点】

  浙江圣典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沈峰认为,陈立负有替周均偿还借款的责任,但仅限于第一次借款的数值。依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王琛有权要求担保人陈立承担还款责任。但陈立仅仅负有偿还2万元借款的责任。因为,陈立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4万元,周均还了2万元后,陈立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

  至于周均的第二次借款,因陈立并不知情,谈不上担保问题,因而不承担保证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沈峰律师正在为读者答疑。记者李子云 摄

  魏汉臣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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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讯(记者刘凯)今日下午2~4时,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魏汉臣将走进晨报律师连线,为读者解答法律疑问。

  魏律师擅长处理行政诉讼及民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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