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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第一职业举报人讲述另类高调生活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1:01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赵晓秋 编者按:被举报的人往往是“见不得光的”,而举报人也处于“不见光”的局面。这些把举报当作职业的人过得是怎样的生活?自称“中国民间第一举报人”的姜焕文向记者讲述了职业举报人的另类生活。 在略显低调的举报人当中,姜焕文比较“另类”,他经常高调地出现在媒体和公众面前,20年的举报生涯,4000多件举报案件;创办中国民间举报网,并因此在2004年走进中央电视台新闻会客厅接受白岩松的采访。如今,他又通过网络举报用19天扳倒了云南省个旧市副市长再次“名声大振”。 虽然姜焕文在新浪的博客上公布了自己所有的联系方式,但要找他却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他的两部手机,一个总处于拒绝接听的状态,而另一个也总是“对方在通话中”无法打通,他的QQ头像也总是黑着——不在线。 不敢让任何人知道住处 “压力太大,找我的人太多了,排着队呢,每天信箱里都有七八十封信。”2007年9月7日,在郑州“做事”的姜焕文在电话里对记者说,为此,他在自己的博客里发了一封公开信,“对于举报,我是帮着老百姓解决问题,也是帮政府做工作。对于任何问题的处理都是政府进行,因为政府有自己的机构和职权,我只是中转机构,替人收集材料而已。” 今年53岁的姜焕文自称“中国民间举报第一人”,无论去哪儿他都要带上自己的“老三样”——照相机、录音笔、笔记本电脑,以便随时记录。 虽然有一对双胞胎的儿子,但他都是自己在外租房,“就像流动人口,谁也不知道我住在哪儿。”姜焕文说他在博客上写文章时,经常是落款“某文写于杭州西子湖畔’,其实他本人在河南。 “举报有风险,害怕被打击报复。一个非法煤矿,人家一年赚几百万,你把人家财路堵死了,人家肯定恨你。”专业从事举报后,每次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姜焕文总是先买张地图,熟悉地形,然后为自己设计好一个适当的身份,必要时还要化装掩饰身份,然后深入排查,看有哪些偷税、漏税的不法企业。 “我自己保护自己。我有假头套、假胡子,必要时就化装。我有3部手机,其中1部卡上有8个电话号码。这是我向有关部门申请的,特殊照顾我。3部手机有1个号码是公开的,其余的是半公开或保密的。我另外两部手机卡都是在小商店买的,登记的不是真名。平时衣服口袋里装两部手机,第三部装在裤腿里,号码是预先设定的,预备紧急时候用。如果遭遇危险了,偷偷地摁一下,朋友就知道了。” 姜焕文说他住旅店从来不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晚上睡觉的时候,也用凳子顶着门。“打车都不敢在自己住的宾馆下,而是在另外一个宾馆下,自己偷偷走回宾馆。举报人找我,我就让举报人在某个宾馆等我,而我从那个宾馆的后门进入,好像就住在那个宾馆一样。” 姜焕文说他闲时最大的乐趣就是阅读各种侦探小说,特别是警方侦破的大案要案的纪实文学,他每篇必读,“做事情不能等出事后总结经验,一定不能让它出事”。 寻找有报酬的“举报” “20多年来,我共举报了4000多件案件”,姜焕文回忆说,在1986年,他坐公共汽车回家,看到两个郊区的农民带着一只白鹳,要送到动物园去。姜焕文便跟着这两个农民。动物园的人一看有人送来了国家一级珍稀动物,便奖励了这两个农民几十元钱。 姜焕文立即打电话到《沈阳日报》。没有想到的是,这条消息第二天居然见报了。从此,姜开始给沈阳的一些媒体做通讯员。 1989年,沈阳苏家屯区的防疫站找到了姜焕文。原来有人喝啤酒时,在酒瓶里面竟然喝出了死老鼠,他们要给啤酒厂处罚,但啤酒厂不归苏家屯区管辖,该厂不理不睬。防疫站想让他写篇批评报道。 姜立即写稿给报社,稿子见报后引起不小的震动,姜焕文名声大振。那个时候,姜焕文把自己的行为定义为“反映情况”,“还没有和举报联系上”。 2000年8月,姜焕文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某品牌保健品的宣传广告,广告以消费者的口吻大肆吹嘘该保健品有如何神奇的疗效。依照《广告法》规定,这明显是一则虚假广告!姜焕文几经思量,走进了沈阳市工商局,将他的想法告诉了负责举报的工作人员。 两个多月后,就在姜焕文快要遗忘这段经历时,工商局通知他去领取举报奖金2000元。 从此,姜焕文开始尝试着寻找一些有报酬的“举报”——偷、漏税行为。2002年5月,姜来到了山东莱芜,他看到该市客运站大楼连体的部分门面房正在对外出售。姜焕文知道客运站不属于房屋开发单位,根本无权出售这些门面房,因此不会交纳房地产行业必须交纳的土地资源费和房产税等款项,明显构成了逃税行为。通过暗访,姜焕文取得了证据。随后,他立即向莱芜市地方税务局进行了举报。 两个月后,姜焕文接到了莱芜市地方税务局让他领取7000元举报奖金的电话。 网络举报“扳倒”副市长 “我搞举报是分地域、分时间的。在农村,就举报假种子、假化肥,在城乡结合部就举报违法食品、假冒产品,在大的城镇就举报偷税逃税,当然也举报淫秽色情网站,举报贪官。” 在自己举报的案件中,姜焕文承认前不久的网络爆炒“一官员‘殴打’情妇”的举报比较成功。 2007年6月,姜焕文说他像往常一样上网查看电子邮箱。在邮箱里,一名自称“杜醒悟”的女子的来信引起了姜焕文的注意。该女子说,她是云南个旧市一名副市长的情妇,但由于无法忍受该副市长对自己的侮辱和谩骂、殴打,所以在举报、控诉无门的情况下,希望得到姜焕文的帮助。 但姜焕文并没有把这封信放在心上。姜焕文分析这是不是有人在给自己设套,因此,对来信就没有再理会。但到了6月10日上午,姜焕文突然接到了一个来自云南的电话。打电话的女子自我介绍说她就是此前给姜焕文写信的“杜醒悟”,并说电话是姜在云南的一个朋友给她的。“杜醒悟”在电话中承认自己就是副市长童外元的情妇,说自己需要得到姜焕文的帮助。 通完电话后,“杜醒悟”很快将童副市长和她的一些亲密合影及童发给她的一些暧昧短信和照片的电子图片传给了姜焕文,并提供了童的电话号码。与此同时,通过网络和当地的熟人,姜焕文很快证实童外元的一些情况。 在看到这些比较可靠的信息后,姜焕文用公用电话给童副市长打了个电话。电话接通后他首先自报家门自己是“职业举报人”姜焕文,收到一封有关他生活作风问题的举报信,特此向他证实。电话里的童副市长很平静,既没有否认也没有承认,只是劝他别相信这些东西。 通过电话,姜焕文说他已经意识到这个童副市长的确有问题。 在个旧市,姜焕文还走访了当地的人民路派出所,核实了5月29日晚“童副市长的确与女子杜某发生争执、纠纷”的报警材料。 2007年7月11日下午,“杜醒悟”和姜焕文来到云南省红河自治州纪委、组织部等部门一一递交了举报信。两人还将相关举报材料送到了云南省纪委、监察厅举报中心和中纪委。 7月14日,担心举报信“泥牛入海”,在对手头的证据再三分析研究后,姜焕文将给各级纪委的举报信原文发在了他个人的网络博客上。 自此,“一官员‘殴打’情人”的帖子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在19天后,即2007年8月2日,童外元的副市长职务被个旧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 这次举报让“低调”多年的姜焕文再次频繁地成为媒体报道的对象。 举报干不了一辈子 环保举报人、黑出租举报人、老赖举报人、造假窝点举报人、鞭炮举报人……对于“职业举报人越来越多”的说法,姜焕文并不认同。 “真正叫职业举报人的,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是夸口,常年以举报为业的就我一个人。不少人只是单向举报和短期举报。”姜焕文说他理解的举报人大概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本人在上访打官司过程中,慢慢地由向别人求助变成自己维权,进而发展到替他人维权。第二种是在日常消费中,发现不公平的消费行为,通过“知假买假”或是打维权官司,取得效果后,就开始收相同的案件。第三种自身并没有遭遇不公平不合理的事情,纯粹是替他人反映情况,或是为了举报奖金而举报。 多年的举报经验让姜焕文已经有了一套“举报理论”——举报要万无一失,必须要有三个要素,即清楚的事实、可靠的证据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所以我早就学习了法律,并通过了司法考试。只要有新法规出台,我都要学习。”姜焕文说他举报的案件,主要集中在行政违法案件,“举报行政违法行为如果举报失误了,没有太大责任。如果刑事犯罪举报失误了,就要反坐了。” 姜表示他发现违法问题后就向有关部门直接投诉举报,绝不与被举报人联系协商。“本来被举报人偷税等行为是违法的,但你如果收了人家的好处,就是敲诈,也是违法犯罪,那何必呢。”姜焕文说为了防止出问题,他都要对要求和他见面的人反复核实,“记者采访也要核实,要通过114查对方的单位”。 前期核实后也要与被举报人核实,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暗访,调查取证、查看情况。二是直接和对方通电话,核实情况。三是对于风险不大的,不会直接发生冲突的事件,举报人假装成当事人的亲属朋友,同当事人一起找被举报人对质以察言观色。 姜焕文说自己虽然非常喜欢这种刀锋般的生活,但他不会干一辈子的职业举报人。“年龄大了,精力也会慢慢减耗。”他说他以后想写一本有关举报的纪实小说,同时还想起草一部《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法律,以此希望政府机关“及时处理举报案件并保护举报人”。 链接:职业举报人身份惹争议 针对当前越来越多的人把举报当成职业的情况,专家提醒,职业举报人是专门以举报为业的人,他们通过举报,向专门机关提供举报线索,并从专门机构那领取奖励。由于职业举报人是基于悬赏从事调查违法犯罪行为的活动的,他们与执法机关之间并没有固定的联系,也很难基于悬赏来对抗执法机关,要求执法机关承担其在调查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损害。需要注意的是,职业举报人的行为与一般公民的见义勇为是有区别的。因为利益驱动,职业举报人应当为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支付一定的成本,包括风险成本在内。 职业举报人还涉及一个法律盲点,就是普通公民有没有执法调查权的问题?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公民没有这一权利,因此,如果职业举报人在从业过程中侵犯了他人隐私或其他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当然,如果接受委托公民可以享有限制调查权。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0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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