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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交警 我没有沉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1:3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胡庆波 席建平

  一位生活在象牙塔中的大学教师,花费整整一年的时间、3000多元人民币以及数不清的精力与交警叫板,难道仅仅为了讨回200元罚款吗?

  2007年8月27日中午,一位满脸倦容的中年男子缓缓走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大门,长长地舒了一口气,好似刚刚结束了一场战役。

  他就是状告惠州交警的光远(化名)。从被拍超速,到领到胜诉的一审判决书,再到这一天的二审开庭,他花费了整整一年时间。

  “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根本就不存在违章照片上显示的‘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很显然违章地点和限速规定都是人工输入的。”光远觉得自己很冤枉。

  在向惠州交警叫板的同时,光远将自己的遭遇写成文字发表在某网站上。论坛顿时一片哗然,200余条回帖不约而同地站在光远一边,有的网友甚至提出捐款为光远与交警打官司。

  这一结果,令他始料未及。

  被“逼”打官司

  我是深圳某大学的一位老师,平时非常喜欢运动和旅游。有着11年驾龄的我,在深圳市内违章不超过5次。

  2006年暑假,我上网发现一单称我“于2006年6月2日驾驶粤B*****号小车在深汕高速公路惠阳段超速行驶,决定罚款200元”的违章记录。

  我心想不会吧,这辆新车开了才几个月,磨合期都没有过,我怎么敢飙车呢?再说,这段高速公路一直在修路,我也不可能达到记录所称的131公里的时速啊。

  带着疑问,9月6日,我来到处罚大厅,当时人不是很多。

  我拿出行驶证,交警马上调出我车的资料。

  “你当时的车速是131公里,超速30%多了。”

  “你根据什么?”

  “这里有你的违章照片。”说着,交警点击一个图标,马上一张照片显现出来。

  这是一张很普通的数码照片,画面上确实是我那辆车,只是在图片上下各有两个光条,上面的光条显示着我的车速、限速规定、超速百分比和事发时间,下面的光条显示着事发地点为深汕高速公路惠阳段400公里300米处。我当时就感到这几个数字太容易改了,因为用PHOTOSHOP也就是几分钟的事情,我想还应该有别的证据吧。

  “就凭这个你们就说我超速?”我问道。

  “就这个!”交警不耐烦地说。

  “那能否让我拷贝下来去研究一下?”

  “你去行政复议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时候我们自然会提交证据的。”

  “那我不服,怎么去说啊?”

  “你必须先交罚款,才能去行政复议。”交警已经很不耐烦了。

  “我不能在你的处罚单上签字。”

  “你爱签不签,反正不交罚款,15天后就会按天数收你的滞纳金。”

  看来我只能去交罚款了,因为在这里我根本就没有申辩的机会。

  我抱着很大希望提起了行政复议,一个月后,却收到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书。人可能都是有这种逆反心理,如果开始时大家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沟通,可能这件事早就痛快地解决了,最初我也没想要打这个官司,实在是因为在处理这件事的过程中,发生了太多根本让我无法理解的事情,才逼得我不得不打了这个官司。

  一审:给自己当律师

  于是,我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对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以下简称“一大队”)的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赔偿我所缴纳的200元罚款。

  无奈自己是工科出身,只能“现上轿现扎耳朵眼儿”地捧起法律图书。在研究《行政处罚法》的过程中,我很快就发现了问题,首先对我的处罚书上没有我的驾驶证信息,这说明交警当时根本就没有验证我的身份,同样他们也没有听取我的申辩,由此看来他们的处罚程序就不合法。

  其实,最值得怀疑的还是那张照片,虽然当时我手里还没有那张照片,但照片上的文字我还是有印象的。我回家上网查询了高速公路的资料,竟然意外地发现深汕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深汕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交警的那张照片从逻辑上已经说不通了。

  这里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律师“山友”(编者注:一起进行户外运动的朋友)信天游,通过和他的不断交流,我不仅在法律知识上长进很多,更重要的是自己面对行政机关时,已经完全没有了那种没底气的感觉。他鼓励我说:“你应该把这项诉讼活动当成你人生的一项重要体验,以后回味起来,你会感到非常值得!”在他的鼓励下,我决定自己给自己当律师!2006年12月1日,我终于等到了开庭的那一天。

  参加庭审的法院工作人员有4位,被告来的是政委及其助手和一位律师。不过,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律师,政委和助手都坐在旁听席上。法庭大概有40多个座位,只有这么几个人到场,显得空荡荡的。

  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当原告,当庭长宣布开庭时,我还是稍微有点紧张,不过想起以前给几百人上课的情形,我的心情很快就平静下来。

  我把事先准备好的材料拿出来一一陈述,共有“被告提供的数码照片不能证明原告超速违法的事实存在、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取证程序违法”3个方面。我当庭指出交警提供的车辆超速照片首先只能反映车辆的相对位置,不能反映车辆的速度,因为静态照片不能反映位移和时间。其次,照片拍摄的地点客观上根本就不存在,因此,照片是人工合成的,存在人为输入文字和编辑数字的证据,不能确认为原始照片等一共9条内容。

  被告显然没有想到我一下子提出了这么多条理由,而且从被告律师的表情来看,他显得很吃惊。针对我的9条理由,他只答辩了4条,对我的质疑要么默认,要么提出了反驳意见却都站不住脚。他答辩称,我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照片上显示的数据,是测速仪自动一次性生成的,且该测速仪已于2005年12月22日经华南某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某研究院依据检定规程检定合格,检验周期一年并核发了检定证书。因此,该测速仪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8条的有关规定,这个证据的来源是合法的。

  一审结束后,对方曾私下提出与我和解。出于种种考虑,我拒绝了。

  不知不觉就到了春节。上班后我打电话到法院,法院说一直在等我们的和解,看来对方还在考虑。又过了一个多月,2007年4月11日,法院终于通知我去拿判决书,我不禁问道:“最后的结果怎样?”

  “判决对方撤销对你的处罚!”

  “谢啊……”

  我的声音都有些嘶哑了,我赶紧挂断了电话,又拿起了电话,拨通了信天游的手机,他说:“你胜诉了呀!”

  我这才意识到,自己赢了这场官司。想起从2006年9月到一审胜诉的7个月中,我经历了多少白眼,又受到了那么多的鼓励,也尝到了酸甜苦辣,更付出了时间和煎熬,现在才感觉都值啊!

  二审:是否该“求全责备”

  谁知5月初,我收到了一审法院的通知,说对方上诉了,并寄给我一份对方的上诉书。惠州交警“一大队”上诉的理由是:1.一审判决援引的法律规定不清晰;2.存在瑕疵的证据不能简单地予以排除、不予认定。

  我无奈地苦笑:那就接着练吧!

  “山友”信天游得知这一消息后说:“一审判决之所以写的那样含糊,完全是不想让被告太尴尬。给他们台阶下,他们还上诉?”他当即表示愿意免费帮我打这场官司,这次我心中的底气足了不少。

  2007年8月27日上午,虽然通知9点开庭,我和我的律师——信天游还是提前半个小时来到了位于惠州市江北芳昌路的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点50分时,我们看到“一大队”的大队长从另一个门走进了法庭。

  “一个法庭有几个门?”我很奇怪地问信天游。

  “他走的是法官专用通道。”我和信天游都很惊诧。

  “一大队”的大队长仍然坐在了旁听席上。接着,对方律师也到了,这次是两位,一位是一审的律师,另一位好像是他的助手。

  二审只有一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9点钟准时开庭。

  上诉方指出,“超速照片”显示的公里数错误是由于输入人员失误而导致的,该失误不能掩盖被上诉人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该失误并不是上诉人的主观故意而导致的,仅仅是微小过失。而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却又判决撤销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措施,是不能够理解的,这是浪费行政资源,妨碍了行政效率。

  这时,信天游问对方律师三个问题:1.测速地点到底在什么地方?2.照片和测速仪到底是什么关系,怎样证明照片来自测速仪?3.是否使用了仪器未经检验的功能,照片上的文字是怎样生成的,怎样证明数字没有被改动过?

  对此,对方律师并未给予正面回答。

  后来,对方提交了一份打印的“说明”,具体内容是当时测速的民警在输入地点时,本应输入深汕高速40公里300米处,由于失误多加了一个0,变成了深汕高速400公里300米处,上面有两位交警的名字,盖有“一大队”的公章,另有手写的“情况属实”等字迹和一个人的签名。

  信天游马上问对方这份“说明”是证据还是观点的阐述。

  对方语塞,未回答。这时,法官帮助回答:“就是‘说明’。”

  信天游说:“如果这是作为证据提交的话,那么过了举证期而提供的证据,法庭无需在此组织质证,当然也不能采信;如果是观点阐述的话,又与处罚决定书的记录相矛盾。在这份说明中所签字的交警为什么在处罚决定书上没有体现?这只能说明你们的处罚程序违法!”

  关于使用仪器未经检测的功能,对方律师辩解道:“你们不能对我们‘求全责备’,因为仪器也有误差,不能要求那么精确,科学水平还达不到。”

  “你们行政执法部门,代表政府,代表公信力,当然要对你们严格要求,就是要求全责备!”我实在忍不住了,说道。

  “既然400公里300米是可以输入的,那么能否把这段文字改成时速50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超速400%?”我又问对方。

  对方沉默了。

  这时法官突然建议我们重新审查对方的测速仪。

  信天游表示,我们不同意这样做,因为已经过了举证期,二审不能回到一审已进行过的举证质证阶段,并指出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是审判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信天游实际上是告诫法官,在法庭上,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法官,大家都要遵守法定程序!

  庭审结束了,书记员将记录拿过来让我们签字,对方律师连看都不看就签字离开了;而我发现有关“求全责备”的内容完全没有记录在案,信天游则补充了好多被漏记的话。

  信天游的当庭表现堪称完美,对方的任意一条“理由”都被驳斥得体无完肤。这次开庭,有记者,有听众,感觉自己的表现比一审也好得多。但判决结果仍然未知,只能等待。

  网友:“一边倒”的支持

  起初只想为自己“伸冤”的光远,在向惠州交警叫板的同时,将自己的遭遇写成文字发表在某网站上,引起论坛一片哗然。200余条回帖全部不约而同地站在了光远一边,有的网友甚至提出捐款为光远与交警打官司。

  “从打官司的第一天起,我就好像不是一个人在面对。”光远告诉记者,网友们给了他很大的帮助,有的为他提供起诉交警的成功案例,有的告诉他起诉书的写法及理由,有的在精神上给了他很大的支持……“他们丰富的法律素养使我少走了很多弯路。”光远十分感慨。

  一年来,光远最深的感触就是累,打官司真的是“费时、费力、费钱”。很多网友也表示:“正因为维权成本如此之高,有的被罚者虽然有异议,但只能自认倒霉,很少和交警叫真。” 一位叫做“竹林”的网友在回帖中写道:“换成是我,有理也没有时间去打官司啊。不用说罚200元,就算2000元也只能认了。”

  网友们对光远十分敬佩,网友“野山歌”说:“向光远老师致以最最崇高的敬意。中国多一些像你这样的人,社会一定会进步得更快……”

  2007年9月10日,网友“信天游”即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廖翌宏律师接受了本刊记者的电话采访。在他的印象中,光远是一个办事十分认真、眼睛揉不进沙子的那种人。“被处罚人大多都感觉交警的超速测速仪器不准,但是又遭遇举证难题,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廖律师感慨道:“我希望交警能够规范以下行为:1.测速地点应当提前告知驾驶人,不能偷拍;2.测速仪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3.将经济利益和行政处罚分离。”

  那么,惠州交警一方对此案的态度到底如何?2007年9月3日,记者拨通了其代理律师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周涌律师的手机——

  记:请问光远诉惠州交警的案子是您代理的吧?

  答:是。

  记:那您对这个案子有什么看法呢?

  答:不好意思,这个案子我现在不方便谈,我作为代理人必须咨询一下委托人的意见,否则我们不方便发表观点,如果可以接受采访,再和您联系。

  记:好的,如果您和您的委托人愿意接受我的采访,请和我联系。

  截至发稿时止,本刊记者始终未收到惠州交警一方的答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0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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