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猴寿状告太极猴寿(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2:3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猴寿状告太极猴寿(图)

  原告任新昌的“猴寿”(左)和被告李中元书写的“太极猴寿”。本报讯 认为他人抄袭和剽窃自己独创的“猴寿”文字画作品,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书法家任新昌将画家李中元告上法庭。昨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这起由“猴寿”引起的著作权案。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认为法庭审理有失公正,当庭请求法院更换合议庭,庭审被迫休庭。

  原告:“太极猴寿”是对“猴寿”的抄袭和剽窃

  原告任新昌今年65岁,是我省书法家。被告李中元是职业画家,今年43岁。昨日上午9时许,得知“猴寿”一案要开庭审理,闻讯赶来的十多名记者和旁听群众挤满了市中院民四法庭的旁听席。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称,原告历时20多年,在1972年创作成功了“猴寿”文字画,并于1991年9月由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山海丹任新昌书》公开发表。原告的作品开了陕西乃至全国“猴寿”文字画作品创作先河,在海内外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法享有著作权。2004年(猴年),国家邮政部将“猴寿”印制成明信片一套在全国发行。

  原告代理人说,今年4月18日,原告发现被告的“中元书画”网站首页的猴寿图形与原告所画的相似,其主页的“个人简介”栏目上,公开宣称被告是太极猴寿的创始人。之后被告在书画市场上销售的猴寿画,也与原告的“猴寿”图形相似。与原告的“猴寿”作品相比,被告的“太极猴寿”与原告的相似之处大约占90%,猴头、眼睛、嘴巴、脖子、胸、背、仙桃等部位的画法与原告的如出一辙,仅仅是被告“猴寿”尾巴的弯度及朝向不同。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作品是对原告作品的抄袭和剽窃。此外,被告在书画市场销售一幅猴寿画仅有400~2000元左右,原告一幅猴寿画市场价值在2万多元。

  因此,原告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在《西安晚报》等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被告: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侵权问题

  被告的代理人辩称,原告称被告创作完成的“太极猴寿”与其作品相似之处多达90%,甚至认为猴头的相同处接近100%,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一、原告在法庭上出具的多种作品与其所指的各种部位也不相同。单从外表看,原被告作品之间的差距甚大,相同之处并不多。二、原告在诉状中强调其作品是画的,这与被告的作品创作是不相同的,被告的作品是写成的,两者有本质的不同。三、原告的作品是“猴寿”,而被告的作品是“太极猴寿”,并且被告的作品中蕴涵有多个太极图案,这是两者之间的根本不同。

  同时,原告在诉状中多次强调其作品的独创性,这一点不否认,但原告对“独创性”的理解存在错误,原告将著作权中的作品独创性要求与专利制度中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混为一谈。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发明必须是首创和前所未有的,而著作权中的作品独创性,则只要求作品具有非模仿性和差异性即可。我国著作权的取得,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原则,即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同理,被告的作品也有著作权,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侵权问题。

  另外,被告的“太极猴寿”从未参与过经营。

  被告认为法庭审理有失公正请求更换合议庭

  庭审中,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当庭书写“寿”字,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法庭的这一要求不妥,宣称即使侵权,也是侵犯10多年前的著作权,当庭书写的“寿”字是如今的写法,不能代表什么,而且原告还可能模仿被告的写法,因此拒绝当庭演示。

  在原告按照法庭的要求,当庭书写了“寿”字后,被告及其代理人认为,法庭在审理中有失公正,当庭要求立即更换合议庭。

  法庭在审理了约一个小时后,审判长宣布暂时休庭。文/图记者张小乙实习生颜妍汪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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