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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米高处摔下最终获赔三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00:45 大连晚报

  四米高处摔下 最终获赔三万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一个老工人老李临时给一家公司干活,在查看天花板上的管道时,从4米高处摔了下来,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是公司在老李治疗过程中,与他签订了一份合同,上面写着“出现任何伤害的情况,公司均不承担责任”,他们以这一条拒绝给付老李任何赔偿。但是,由于公司没有向老李提供必要的图纸,因此也有过错。依照这一点,法院经过调解,公司终于同意给付老李3万元的经济赔偿。

  2006年8月下旬的一天,48岁的老李照例检修我市一家公司的水管,他爬上天花板,弯着腰走在天花板上查看,突然,他的右脚软了一下,从4米高的天花板上坠下,落到水泥地上,顿时失去知觉,等他醒来时,已经是中午了,没有人发觉这个事情。他爬出围挡,向公司的工作人员求救,被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送到医院进行抢救,老李总算保住了一条命,但是他身体多处受伤骨折。手术后,公司就没有给他交住院费,给老李办了出院手续,并把老李送到另一家医院,只是在医院住着,没有给付什么好药。由于家庭困难,老李的妻子离他而去。一个月后,公司用车将老李送到老李在瓦房店市农村表哥家休养,因为老李没有房子,一直是租房居住。由于不能及时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他在外地上大学的女儿失学了,这让他痛苦万分。更让他难受的是,女儿与他失去了联系。于是,他要求公司给他一些赔偿,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他们有一个合同,上面写着“出现任何伤害的情况,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2007年7月,他找到了张成林律师,张律师免费给他做了法律咨询,并代理老李,向沙河口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这家公司赔偿损失。开庭审理时,公司出示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是这样约定的:老李干完活,公司给老李2000元即可,并约定:老李在工作中,“出现任何伤害,均与公司无关”,合同最末还有老李签名。

  老李表示,干活的事及承包费问题属实,但是这个所谓的合同有问题,是在医大医院时,公司让他签的,说签了字就给他钱,用于做手术。

  另外,由于公司在老李上天花板前,没有向老李做图纸交底,造成老李不了解天花板的石膏板连接方式,公司方面存在过错,因此他们应当赔偿老李的经济损失。

  张成林律师的观点被法院采纳。被告某公司表示同意调解。

  9月28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公司一次性向老李交付了3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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