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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出国研修不归其父被判赔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00:45 大连晚报

  儿子出国研修不归 其父被判赔违约金

  ■本报记者 化冰

  本报讯一个青年和他的父亲与我市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青年到国外研修,父亲为其担保,如果儿子私自出走不归,其父应承担13万元的违约金。结果儿子真的出走不归,公司找到父亲索要违约金,其父亲拒绝给付违约金。

  据了解,今年43岁的廖某居住在庄河市明阳镇坎儿村,他儿子想到国外研修。于是,他们找到了大连某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希望办理相应手续。2006年2月18日,这家公司与廖某和其子廖某某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公司为廖某某办理出国研修手续,研修期限为1至3年,津贴为每月一定的外币。合同还约定,如果廖某某研修期间发生私自离开所在公司、合同期满拒不回国等违约行为,需要向公司支付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在国外的全部存款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接受机关及接受企业。由其父亲廖某在违约金总额与保证金(3万元)的差额即10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父亲又在担保书及经济担保书上签字,同意为儿子廖某某在国外期间的违约行为承担1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并且经过大连市公证处公证。

  2006年2月22日,廖某某经过公司派遣离境赴国外研修。可是,2007年5月9日,接受廖某某的研修企业给大连的这家公司发来了传真,通知大连公司说,他们派遣的廖某某在2007年4月25日私自离开所在公司,现已去向不明。一直到一审辩论终结前,廖某某也没有和家人联系,其父亲对儿子现在到底在哪里也不清楚。

  最近,大连公司将其父亲起诉到了西岗区人民法院,认为他的儿子私自出走,要求被告赔偿公司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

  而廖某在法庭上也有自己的说法。他说,他虽然为儿子出国担了保,但是儿子私自离开原告为其联系的研修公司,与大连公司的管理不到位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他不同意大连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使让他赔偿,他也无力赔偿。最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廖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连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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