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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挂号信证明开发商已交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03:21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顾文剑通讯员严剑漪卢文婷

  签下购房合同并交了20余万元首付款,却“没有收到”交房通知,沃先生怪罪开发商延误交房期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沃先生的诉讼请求。

  业主要求退房退钱

  2004年6月,沃先生看中了位于浦东新区浦建路上的一套商铺,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套商铺总价49万余元,开发商应于2005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我在2004年12月支付了20多万元的首付款后,开发商迄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沃先生诉称,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要求解除和对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202740元首付款及利息20274元。

  而开发商则拒绝说,商铺已竣工并取得了产权证,公司也通知沃先生前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后者始终没有露面。

  责任不在开发商

  经查明,买卖双方曾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互相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等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根据房产商提供的一份邮寄挂号清单,法院认为该公司已在2005年9月按合同中确认的通讯地址,向沃先生邮寄了一份《办理交房手续通知》。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产商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导致未办理交房手续的责任不在公司,沃先生要求退房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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