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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去高考 家长赔上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08:16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东营讯 为了让儿子能到天津参加高考,东营一男子花钱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宜,但是未办成。于是该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10月8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这起特殊案件,认定家长规避政策也要担责。

  原告高某声称:2005年9月15日,原告交给被告刘某60000元现金,让其为儿子办理去天津高考事宜。2006年高考开始后,被告突然打电话告诉事情办不成了,让原告的儿子到东营本地参加高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钱,被告仅退还700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530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

  刘某辩解说:原告起诉他属主体错误。他受原告委托后与天津市天津允公允能教育咨询公司负责人卢某进行了联系,卢某要求原告支付报考费用60000元,由他代收后转交给卢某。原告支付报考等费用60000元后,他替卢某签收,并于当天将这笔报考费用及原告之子的个人资料转给了卢某。后来他将卢某的联系方式交给原告,由原告与卢某进行联系和接触,原告并到天津某高校中专部办理了相关报考手续。原告要求赔偿的2000元经济损失是他本人去天津办理报考手续时的花费。2006年5月,卢某以诈骗罪被司法机关追究,由此介绍报考的事情落空。原告的报考费和经济损失是因卢某的诈骗行为造成的,他只是居中介绍,没有获利,因此原告起诉他属主体错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原告之子到天津市参加高考事宜,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的行为规避国家高考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合同无效。原、被告明知国家政策规定而为之,均有过错,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应负主要责任。法院依照有关法规判决: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高某代理费35899.5元;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60元,原告负担648元,被告负担1512元。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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