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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英俱乐部被判返还保证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08:20 东方网-文汇报

  本报讯(通讯员潘文婕记者徐亢美)为了让孩子成为签约球员,市民戚某交纳2万元将孩子送进上海群英足球俱乐部,然而不到一年孩子就被俱乐部退回。为追回2万元,戚某将该足球俱乐部告上法庭。日前,本市徐汇区法院对这起“足球俱乐部返还保证金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群英足球俱乐部退还原告戚某2万元。

  去年初,戚某来到上海群英足球俱乐部,与俱乐部商洽后,俱乐部答应接纳他的儿子,并承诺一年期满即签订正式合同。在此情况下,戚某按照对方要求交纳了2万元,俱乐部出具了收款收据。

  之后,戚某的儿子便加入群英俱乐部开始训练。训练期间,戚某还每月向俱乐部支付3000元的生活费。今年初,戚某的儿子因与队友打架而被俱乐部辞退。

  被告群英足球俱乐部认为,原告之子免费使用了俱乐部的设施、场地等资源,其因违反球队的条例离队,属于咎由自取,2万元应当属于原告赠与被告的,而不是保证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俱乐部的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了2万元,按常理分析,如这笔钱属于训练赞助费,那么俱乐部就应在出具收据时注明款项的性质,但被告并没有注明。另外,在原告之子训练期间,每月交纳了3000元的生活费,被告收款后也不出具任何凭证。由此可见,群英足球俱乐部存在收款的随意性和解释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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