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钻法律空子滥用诉权愈演愈烈 司法机关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10:50 国际在线

  伪造事实和各种证据,通过诉讼手段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应承担的责任,抑或利用法律制度的缺损形成的“法律漏洞”、“法律空子”或“法律无奈”而滥用司法程序,这种现象在当今个别地区有愈演愈烈之势

  王某做梦也没想到,滥用诉讼之程序,费尽心机欲借“法定优先权”的规定逃避其应履行之义务终让其领刑两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初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王某及其建筑工程队应支付工伤赔偿款131336.95元予雇工胡某。此后,南海区法院根据胡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王某的应收工程款8万元,随后,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王某为逃避债务,利用工人工资优先支付的法律规定,指使同乡老王纠集19名同乡,故意伪造虚假证据,以王某欠老王等人工资7万多元未付为由,于2005年4月5日向南海区法院提起诉讼,导致法院作出19份错误判决,判令王某支付老王等19人工资款共7万多元。判决生效后,老王等19人即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来,胡某向法院举报,称王某拖欠工资失实。南海区法院经多方调查取证,初步查实胡某的举报属实,遂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等人构成妨害作证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分别判处王某等人有期徒刑两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这是佛山市司法机关近年来判决的极为典型的一起滥用司法程序的案件。

  记者近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这类滥用民事诉权的现象在各地司法实践中屡有发生,在个别地区还显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在侵蚀司法资源的同时,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

  滥用诉权的类型和特点

  南海区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滥用诉权现象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起诉权滥用

  “有理无理告一状”是滥用起诉权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此类起诉往往不具有“合法利益”。更有甚者,“恶人先告状”,企图混水摸鱼,变被动为主动,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

  管辖异议权滥用

  被告在可能面临败诉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拖延诉讼时间,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毫无理由地提起管辖权异议,而法院又不得不对此进行审理,待案件审理进入正常程序已经过了三四个月。

  财产保全申请权的滥用

  原告在案件受理后,为增加强制力度,在被告根本不存在逃避债务嫌疑的情况下,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给被告造成的影响大至整个企业停产、小至无法正常工作,而法院经办人员需要多次前往财产现场(有很多是在外地)调查、查封,通常都颇费时费力,但对案件的处理却毫无意义。

  撤诉权滥用

  撤诉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虽然规定了由法院对撤诉行为进行审查,但一般在撤诉不存在损害国家或其他第三者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均予以准许,无论被告是否有异议。因此,很多当事人利用撤诉制度,将于己方明显不利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以撤诉后再起诉的方式多次起诉,造成被告不堪诉累,浪费法院的诉讼资源。

  举证逾期或举证不能的撤诉

  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属逾期证据,对方有权不予质证。如果逾期证据属于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证据,案件继续审理,原告将面临败诉,为避免不利后果,原告往往会采取撤诉的方式,在证据齐备后重新起诉。这样的作法与证据规则背道而驰。

  其他诉权的滥用

  其他滥用诉权的行为包括小额诉讼、名人效应诉讼、欺诈诉讼、证据伪造诉讼等。近年各地“一元”官司也屡见不鲜。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加无可厚非,但是不排除部分人借打官司制造舆论以求广告达不到的轰动效应。

  记者在南海区人民法院调查采访,发现目前滥用诉权具有以下特点:

  1、几乎所有的滥用诉权的案例中,律师直接参加的占了九成以上。

  2、在各种滥用诉权的案例中,拖延诉讼进程是滥用程序权利的主要目的,当然这不排除当事人还有其他的目的,比如逃避法律义务。

  3、滥用诉权已经渗透到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而且数量越来越多。

  滥用诉权的成因及危害

  针对近年来滥用诉权现象频发,记者通过采访,总结出以下几方面原因:

  在制度层面,对程序权利行使条件的规定过于模糊,我国的诉讼法没有规定行使特定程序权利的条件。此外,“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而全面的民事责任规定,更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规范。”一位学者认为,“立法上的一些空白致使对恶意诉讼的防范和制裁不力,是恶意诉讼不断蔓延的重要原因。”

  在观念层面,我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市民社会”的转型时期,原先的人际交往关系准则在当下不少已经失效,新的交往准则尚未完全建立。目前,在民事活动中有违诚信的行为时有发生,更何况在以攻击防御为主要手段的诉讼领域。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诉讼活动,特别是在一次性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属于一次性的交往,当事人会认为不必以诚信的态度来换取法官的信任,认为这种信任没有什么效能。

  有专家学者向记者指出,滥用诉权造成的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对对方当事人往往会造成财产损失、时间拖延和精神上的损害;对司法资源造成浪费,损害司法公信。

  完善诉讼制度 规范诉讼行为 惩戒滥用诉权

  据介绍,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惩戒“滥用诉权”缺乏直接的法律规定,各级法院对此类行为掌握的标准不一,处罚的力度也不相同。有的法院对“恶意诉讼提起者”以撤诉处理;有的仅判决其承担诉讼费;有的则判决其赔偿对方律师费和相关损失。在惩治滥用诉权时司法机关往往遭遇“无法可依”和“执法不一”的尴尬。

  专家学者指出,对于惩戒滥用诉权,一方面要通过立法准确界定滥用诉权行为,即主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诉讼行为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二是从当事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知能力来判断诉讼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滥用诉权行为的制裁,增加滥用诉权的成本与风险。当然,还应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凭“内心确认”尽早作出相应的判断,阻止行为人恶意诉讼目的的实现,确立正常的诉讼机制。

  具体而言,一是要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考虑确立滥用诉权责任约束制度,通过增加成本来防止滥用诉权。在现阶段可制定司法解释引入制约诉权滥用的规则,对滥用诉权行为如何赔偿等实际问题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案提出的答复、解释来明确标准。二是在实体法中建立诉讼侵权赔偿制度体系,对滥用诉权者作出惩罚性的规定。(胡绍安 周桂颜 游春亮)

  来源:法制日报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