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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家属为争善款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1日14:51 法制与新闻

  【焦点关注】广西桂林市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刘发龙,因与抢劫储户的歹徒搏斗而牺牲。他的义举在市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社会各界纷纷向他的家人捐款。刘发龙的家属得到各种捐款、奖励、补偿金等共计20多万元。

  然而,正当人们为英雄家属的生活有了保障而感到欣慰时,心却又被提了起来,因为英雄的家属之间为这笔巨款产生了纠纷。为此,英雄的母亲还将她的儿媳黄荣珍告上了法庭。

  2007年9月7日,这起特殊的官司在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黄荣珍给付原告刘发龙的母亲刘某6.9万元,并在判决生效10天内向原告刘某公布所有捐赠款数额和人员名单。

  莫华/文

  保安勇斗劫匪壮烈牺牲

  1965年出生的刘发龙,是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竹园村人。1987年他从内蒙古二轻工业学校毕业后,分配到桂林市皮革厂任助理工程师。工作之余,刘发龙刻苦自学,并参加自学考试获得了广西大学工业经济管理大专文凭。在厂里干了15年后,由于企业效益下滑,刘发龙下岗。2005年10月,刘发龙被桂林市桂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聘为保安。

  2006年7月20日上午9时左右,桂林中

医院员工王梅芳在桂林市西城路一家银行提取了1.5万元现金,她将钱放进挎包走出银行后,发现有一名小青年一直跟在自己身后。小偷?她便大步往距此不远的单位奔跑。奔跑中,王梅芳突然被绊了一跤,跌倒在地,歹徒趁势扑过来,一手持刀威胁,一手抢她的包。王梅芳紧紧抱住包不放,歹徒则凶残地朝她手臂、腿部连捅两刀,抢到包后仓皇逃窜。受伤的王梅芳从地上爬起来,边追边喊:“有人抢包啦,抓住他!”

  这时,正在西城路佳信华庭商住楼值班的刘发龙听到了喊声,尽管事发地不是自己的管辖范围,但他却一个箭步冲了过去。

  “站住,你往哪里跑!”刘发龙很快追上了歹徒,一个猛扑,双手抱住了歹徒的腰,穷凶极恶的歹徒则用刀猛刺刘发龙的胸部、背部。刘发龙身上立刻血流如注,嘴里也流出了血,但他还是死死抱住歹徒不放,嘴里不停地喊:“快抓坏人!” 歹徒挣不脱,拖着刘发龙跑了10多米远,地上留下一条长长的血印。

  路过的

出租车司机唐林和桂林市公安局三里店派出所副所长熊炎及许多市民都看到了这一幕,他们纷纷加入抓歹徒的行列。冲在最前面的唐林和熊炎将歹徒打翻在地,但歹徒仍持刀乱刺,搏斗中,唐、熊两人也负了伤。这时,众多市民合围上来,一齐将歹徒制服了。

  刘发龙很快被送到医院,经检查,歹徒的尖刀刺中了他的左胸,造成支气管破裂、肺动脉大量出血。当日上午11时,经抢救无效,刘发龙不幸牺牲,年仅41岁。

  警方查明,歹徒名叫秦丁成,19岁,广西临桂县临桂镇廖思寨村人。一个多月前,他来到桂林市一家酒店当服务员,不久因打伤他人,离开了酒店。丢了工作后,身上没有了钱,秦丁成就起了抢劫的歹念。

  社会各界踊跃为英雄家属捐款

  刘发龙见义勇为壮烈牺牲的事迹迅速在市民中传开,全城为之震憾。

  7月20日晚,桂林市委政法委、公安局、象山区政府等有关部门领导陆续前往刘发龙家,看望了刘发龙的妻子黄荣珍和女儿小莉,并送上了慰问金。

  从7月21日起,设在桂林皮革厂职工宿舍区的刘发龙的灵堂,不断有群众自发前来吊唁。人们了解到,刘发龙当保安每月工资仅600元,他妻子也是普通工人,夫妻俩不仅要抚养年仅10岁的女儿,还要供养刘发龙70多岁的母亲,家里经济十分拮据。人们在为英雄的壮举感动之余,也满怀同情和感激地向守灵的刘发龙的妻子和女儿捐款。

  7月23日上午,刘发龙追悼会在桂林市殡仪馆举行。1000多名市民自发赶来为英雄送行。被歹徒刺伤的王梅芳,尽管伤还未好,也坐着轮椅来了。此前,她已向刘发龙的家属捐赠1000元钱,今天她又带来了8000元慰问金。她感动地说:“英雄是为了我而光荣牺牲的,今天我要来送他最后一程,我带伤来与英雄告别,是想永远记住他,学习他见义勇为的精神。如果以后遇到歹徒,我也会毫不犹豫地冲上去!”

  追悼会一直持续到晚上,还不断有市民赶来。

  3天中,有关部门和市民自发向刘发龙家属捐款近6万元。

  刘发龙75岁的母亲住在乡下老家。刘发龙遇害后,由于担心老人经受不了打击,刘家人一直不敢告诉她。开追悼会这天,桂林市政府特地安排两名医护人员前去接老人,临行前在老人家中,刘发龙的兄弟才将噩耗告诉了老人。老人一听顿时哭成了泪人。从桂林回到乡下后,老人伤心过度,常常坐在门口发呆。村委会和镇里来慰问时,也分别捐了400元和数千元给刘发龙的母亲。

  刘发龙安葬后,有关部门和市民对其家属的关怀仍在继续。桂林市象山区政府每年均为见义勇为者投保,刘发龙见义勇为牺牲后,象山区有关部门与保险公司沟通,决定给予刘发龙10万元补偿金。

  8月15日,受公安部领导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委托,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秘书长于少林和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一行专程从北京赶到桂林,慰问刘发龙亲属并送上慰问金5万元。桂林市委、市政府追授刘发龙同志“保安勇士”荣誉称号。刘发龙生前曾写了

入党申请书,按照刘发龙的的夙愿,广西自治区党委批准追认他为中共党员。

  2006年11月,中宣部、中央综治委、公安部、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追授刘发龙为全国“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2007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追认刘发龙为“革命烈士”。

  为善款婆媳起纠纷

  刘发龙的遗体火化并安葬后,刘家人按照农村的风俗,在老家办了酒席,招待参加吊丧的父老乡亲吃了一天,为此花去了一笔钱。这笔费用是刘发龙的几个兄弟支付的。

  不久,刘发龙的大哥刘发真打电话给黄荣珍,希望她从捐款中拿出点钱补贴办酒席的花费,但双方话不投机,黄荣珍表示不支持请村里人吃饭这种做法。

  由于黄荣珍拒绝拿钱回来,刘发龙的几位兄弟便代表母亲,向黄荣珍提出,要对善款进行分配,并要她公开得到的善款数目。这些要求遭到黄荣珍拒绝。黄荣珍认为,自己和刘发龙都是很孝敬老人的,刘发龙的父亲死后,几个兄弟分家,刘发龙把分给他的那些钱全部留给了母亲养老,她也支持刘发龙的做法。

  何以不愿公开得到的善款数目?黄荣珍解释说,主要是与刘发龙的兄弟发生了一些矛盾,而且究竟得了多少捐款和其他钱,她没去算,还有一部分是由刘发龙的三哥三嫂收取的,这些钱和账都没有交到她手上,所以自己无法确定具体数额。黄荣珍还说,报纸报道的抚恤金及捐助,实际上有不少还在等待交付,现实得到的与媒体报道的有很大差距。

  一段时间来,自己办理刘发龙的后事,很多方面都要用钱,比如请律师,比如别人捐了钱,日后要还礼给别人。她强调,“在善后事宜办完后,我会妥善处置各项抚恤款”。

  而刘发龙的兄弟们则表示,他们自己无权享用捐款,只是希望养育了刘发龙的母亲能得到与刘发龙妻子和女儿一样的抚慰。

  纠纷发生后,为了维护英雄的形象,不让利益纠葛影响英雄家人的和睦,象山区政法委找到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但双方一直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7年5月,刘发龙的母亲将黄荣珍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分割善款

  2007年6月27日上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荣珍没有到场,而是委托其弟黄某及律师出庭。

  庭审中,原告认为,社会各界的捐款、家属慰问金、奖金等,除明确了受赠人的款项外,其余应为刘发龙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刘发龙的母亲与黄荣珍以及刘发龙的女儿均系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捐赠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有权分割。

  被告代理人则认为,作为刘发龙妻子的黄荣珍接受社会各界人士或单位的慰问金、捐款或者奖励款,不是刘发龙的遗产,也不是刘发龙家属的共同财产,其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社会各界人士和单位是赠与人,受赠人为黄荣珍,因此不存在分割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庭上,原告出示了20份证据,证明刘发龙牺牲后,共收到过社会各界捐款、家属慰问金、奖金,初步计算有捐款6.6万元、家属慰问金10万元、见义勇为奖励款5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这笔善款的三分之一即7.4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公开其收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给刘发龙家属的慰问金、捐款、抚恤金等款项的数目。

  对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证据只能反映捐款的事实,没有当时的收据,并不能证明当时所收款的具体金额。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于事实、于法无据,遂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慰问时,有证据表明交到被告黄荣珍处共有21笔合计23.4万元。其中除两笔捐款分别为5000元、400元是指定给原告刘某;两笔捐款分别为8000元、500元是指定给被告黄某外,其余均表示给刘发龙的家属使用。

  法院认为,英雄刘发龙的事迹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的共鸣。相关部门给予的奖励款,以及社会各界和个人自发到英雄家中表示慰问并给予其家属一定的经济帮助(即钱物),此种奖励款和经济帮助应属赠与行为。根据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民间的传统习俗,除赠与人特别约定之外,其他款项应属刘发龙的家属共同所有。结合本案案情以及刘发龙生前应尽义务的实际情况,本案的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此款享有知情权和使用权。故对原告诉请被告给付赠与款19.2万元的三分之一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善款应不应当分配?

  本是帮助英雄家属的捐款,竟引发英雄家属之间一场官司,这是许多捐款人所不愿看到的,为此,该官司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议,也引发了对相关法律问题的争议。

  一些市民为英雄家属之间发生的这场官司感到难过。一位市民说:“我觉得不应该为这事争吵,刘发龙见义勇为并不为钱,他的家人倒为钱打起官司,英雄在九泉之下有知,也不会安宁的。本来大家捐款是献爱心,受捐人却在钱上纠缠不清,那就没有意思了。”

  一些市民表示,作为后辈,不管有没有钱,都应该赡养父母。黄荣珍收到那么多捐款,拿些出来给婆婆也是应该的。

  也有市民认为,这场官司并不仅仅是婆媳之间的纠纷这么简单,可能还有家庭其他因素存在。因此对这笔钱应妥善对待,最好是由相关机构代为保管,哪一方需要钱,就由这个机构核实后拨付,这样可以避免钱花在不该花的地方。

  桂林君健律师事务所赵孟安律师认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针对个人捐款,目前这方面的纠纷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法律上对于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有着明确的处理原则;家属成员中的共有,通常属于共同共有。他认为,如果捐款发生在刘发龙生前,捐款对象应当是刘发龙,即捐款的所有权人为刘发龙;刘发龙死亡后,这些捐款就成了遗产。捐献给刘发龙家属的款项,它的归属也很明确,应当归刘发龙的家属共同共有;而如果捐款人明确说明是捐给刘发龙的某个或某几个家属的,那么就应当归这些特定的家属个人所有或共有。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副教授莫凌侠则认为,如果捐款发生在刘发龙生前,那么捐款就应用于救治刘发龙。刘发龙牺牲后,如有剩余的捐款,应当由募捐人按照捐款人的意愿进行处理。如果捐赠是在刘发龙死亡后才产生的,捐赠则不是刘发龙的遗产;刘发龙的亲人为此产生争议,也不应该是遗产继承的争议。另外,如果捐赠是政府因为某种特定事由,号召社会不特定群体对特定的人即刘发龙的亲人进行捐赠,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政府作为募捐人,有义务按照捐赠目的处分捐赠财产。按此法第五条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如果捐赠的目的是明确的,是为了养老育幼,就应将捐赠款交给刘发龙生前应赡养、抚养的人。

  桂林市慈善事业会副会长刘光世认为,很多人捐款是出于一片善心,对所捐款项并没有明确说法,所以无法明确款是捐给哪个具体对象,同时募捐机构只号召,不经手,这就难免给日后受捐人之间产生纠纷埋下“伏笔”。他建议,为避免捐款引发纠纷现象的出现,今后爱心人士捐款时应通过具有募捐资格的合法组织或机构进行,并明确捐赠目的和对象。而且相关机构在发起募捐的同时,应主动介入对捐款的管理,向社会公开捐款情况,以避免受赠人在处理捐款时发生纠纷。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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