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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条件 单位不能随便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04:57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从今日起每天下午2点—4点,律师坐镇本报热线为你解读明年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

  年终业绩考核倒数第一,单位要按“业绩考核末位淘汰制”执行;到了退休年龄,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职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还给不给经济补偿?……这些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该如何处置?明年1月1日,一部全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生效实施,答案都能在这部法律条文中找到。

  从今日起每天下午2点至4点,本报热线将组织曾参与过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律师,以及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维权专业人士将坐镇本报热线,一同为你解读这部法律中与你利益相关的条款,无论你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是老板、还是普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需要咨询的请拨打党报热线962211进行了解。

  热线开通时间:下午2点至4点。同时,你也可以将你的疑问和想法,用电子邮件发送至党报热线邮箱(cdrb962211@163.com),我们的律师和专业人士将及时为你解答回复。

  案例

  末位“淘汰”他被淘汰

  今年7月才毕业的小杨应聘到一家化妆品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刚出校门的他,社会经验匮乏,3个月下来,小杨的销售业绩不佳,抱住尾巴不放松。昨日,单位以“业绩考核末位”为由,向小杨发出了《离职通知书》。拿到通知书,小杨急了:“我与公司签的是两年期合同,合同没有到期,公司怎么说开除我就开除我了呢?”

  公司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堂而皇之地拿出了当初小杨与公司签的合同,“合同上有约定,业绩考核末位的,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他也是签字认可的呀。现在怎么闹情绪呢?”

  听说新的《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小杨打进本报热线962211,希望找个律师为自己维权,“能获得经济补偿也好。”小杨能有经济补偿金吗?类似小杨的这种遭遇,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后,又该怎么维权处理呢?

  说法

  合同终止 要给予补偿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张一邈表示,《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本案中,小杨与公司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业绩考核末位的,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单位辞退小杨,完全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并非解除,因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种情况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因此说把‘末位淘汰’作为随意终止合同的条件就违法了。另外,新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除非劳动者真的不想再干了,也不愿意与单位签用工合同,单位终止合同时必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张律师分析说,小杨如果要维权,还得再过两个月,等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就能如愿了,“为争创业绩,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都往往附加一些诸如‘业绩排名末位淘汰’等条件来激励职工奋勇向前。再过两个多月,还这样做就违法了。”

  链接·法律条款

  新《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守热线律师名单

  李启军:高级律师,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曾获司法部表彰,成都市“十大杰出青年”,成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成都市人大立法专家咨询员等

  陈敏进:四川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合同法研究领域,参与新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提议

  刘显海: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次被司法行政机关评为优秀律师,特别是对物权法尤为熟悉,有较多的法律实践

  姜树成:成都市律师协会理事、成都市中级律师职称评定委员会委员、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多次被评为成都市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律师,主攻物权法、合同法

  杨灿: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春雨:四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雷彬:成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

  罗小凤: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报记者 朱光泽 杨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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