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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不得擅自提高农民患者收费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09:01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张毅伟 实习生 黄迪) 昨天,西安市卫生局、西安市监察局印发“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为的处理规定”,新农合定点医院不得违反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得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

  为了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定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健康权益,西安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为的处理规定,要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有以下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行为:不按规定核实参加新农合人员身份,造成冒名顶替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实行报销直通车制度的;不按规定执行新农合诊疗目录或药品目录的;使用自费或贵重药品及进行特列检查或治疗不告知患者同意的;违反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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