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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车翻人亡车主遭巨额索赔 好意同乘有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11:0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在刚刚过去的“十一”黄金周中,不少私家车主开车搭载同事、邻居、朋友一起外出游玩。可这些私家车主和搭顺风车的人却忽视了一个问题:一旦出了车祸,乘车者受到人身伤害,损失该由谁埋单?不久前,溧水县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男子搭便车遇车祸身亡后,其家人将车主告上法院,索赔42万余元。

  搭顺风车遇车祸一死两伤

  遭遇车祸身亡的男子名叫陈兵,与货车驾驶员黄诚是朋友。去年有段时间,黄诚的车专门为溧水一家单位运货。

  陈兵的家人到法院打官司时说,去年7月5日,黄诚驾车运货时,路遇陈兵及其另一同事。因为彼此熟悉,这两人就上了黄诚的货车。可货车沿宁高高速公路驶出匝道时,突然侧翻,陈兵当场死亡,黄诚及另一人受重伤。

  溧水县交警部门认定,黄诚驾车转弯时,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责。

  陈兵家人认为,黄诚所驾货车的车主是金伟华,这辆车又挂靠南京一家科技公司,因此,黄诚肇事,车主金伟华和这家科技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今年9月,陈兵家人将车主金伟华及这家科技公司告上溧水县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2.5万元。

  前天,溧水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因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法院没有当庭判决。

  交通事故处理原则是断案依据

  “司法实践中,熟人‘搭便车’遇车祸,法院一般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事故认定来分摊责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接受采访时说,几年前发生在湖北省云梦县境内的同类案件,法院就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原则,判处车主、驾驶员承担大部分赔偿责任。溧水这起案件如何处理,法院自会裁判。但该案引出的“好意同乘”话题,却令人深思。

  邱鹭风说,“好意同乘”就是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但搭便车并不意味着搭乘人甘愿承担风险,放弃对交通事故损害的索赔权利,驾驶员也不能因为“好意同乘”是无偿搭车,而置搭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

  因此,邱鹭风认为,有关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确立“好意同乘”的侵权责任原则非常重要,这既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驾驶员、车主责任的限制。另外,从提倡人们乐于助人的社会风尚来讲,对无偿的“好意同乘”,还应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对伤者进行适当的补偿安慰,这样可避免乐于助人反遭索赔的尴尬。

  司机如何降低搭便车风险

  据了解,市中级法院200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搭便车出车祸该由谁赔偿作了这样的规定:驾驶者应对受其邀请或允许搭乘的伤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乘客有过错,可减轻驾驶者的责任。驾驶者如因其他车辆造成车祸的,在赔偿搭乘人后,再向肇事者讨要或者分摊损失。

  因此,在南京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只要搭乘者因车祸人身受到损害,法院一般都会判令车主或者驾驶员,对受害人给予一定的赔偿或补偿。

  那么,司机如何才能降低此类风险呢?玄武区法院副院长张贇认为,首先是保险。如果搭乘者有“人身意外保险”,出事车辆的保险中包含了“车上人员险”,则事故造成的损失,还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一部分补偿;其次是事先约定。乘车前,双方至少口头约定一旦出现事故,责任如何认定。当然,这多少有些尴尬;三是要谨慎驾驶(文中当事人为化名)。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殷学兵 聂言 编辑:禹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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