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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运输物资 十一名大盗被依法惩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15:48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上海10月12日消息(记者肖志涛 通讯员郑妍 唐毅)结伙在临时停靠的货物列车上大肆盗窃运输物资和转移、销赃的11名被告人终于受到法律制裁。10月10日下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一起作案22起、盗窃数额近80万元的特大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罪分别判处李道平、赵德隆等11名被告人15年以下刑罚。

  2005年4月到2006年8月案发间,李道平、赵德隆等8名被告人,利用熟悉铁路和夜间工作的便利条件,采取交叉结伙方式,携带大力钳等作案工具,先后22次窜上为避让旅客列车而临时在某车站停靠的货物列车,采用破铅封、开车门等手段,盗窃电解铜、锌锭、聚丙烯、白酒、阳极铜等运输物资,仅从2006年2月起至案发,便作案20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近80万元,销赃得款42万余元。其中,李道平参与共同盗窃18次,窃得物品价值人民币64.9万元;赵德隆参与共同盗窃16次,窃得物品价值人民币56.5万元。

  在某油运公司工作的李明等3名被告人,明知是盗窃物品仍帮助转移和销赃。其中,李明参与转移、销售赃物价值人民币55万元。在参与共同盗窃犯罪的同时,吴泉城等4名被告人还分别参与转移、销售赃物犯罪,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总计2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道平、赵德隆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互相交叉结伙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资,其中李道平、赵德隆、朱文祥、吴泉城等6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吴泉城等4人还构成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罪;李明等3名被告人明知是赃物仍为他人转移和销售,且李明犯罪情节严重。鉴于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和立功、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酌情从轻情节,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李道平、赵德隆有期徒刑15年,均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人民币各6万元;以转移、销售赃物罪判处李明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以下刑罚或单处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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