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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买“赃车” 被罚万元吃大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2日19:32 中国广播网

  中广往北京10月12日消息 今年4月中旬的一天傍晚,常州市一家机电公司职工张晨立(化名)在回家途中,经路人介绍,以1850元买下一辆摩托车。当时,他想当事人肯以这样低的价格卖给他一辆七成新的摩托车,这辆车肯定来路不正。但是因贪图便宜,他还是买了下来。开了两天后,他见没人找上门来,也就心安理得地当自己的车用起来了。

  张晨立因贪小利购买赃车案发后,在侦查人员面前他狡辩自己一不偷二不抢,凭什么被抓。但是,法律还是作出了正义的判决。日前,他被判处罚金14020元,赃车也被没收。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常州市戚墅堰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解释,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新近出台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他人犯罪所得的机动车仍购买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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