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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公司员工在办公楼被打逃避责任公司竟说不认识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3日00:11 大连晚报

  本报讯 小李在北京一家公司驻大连的办事处工作,该办事处与另外一家大连公司在一个办公楼里办公。去年11月的一天,一名与另外一家大连公司认识的小青年来到该办事处,硬要用电脑玩游戏,遭到了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制止,小青年竟动手打伤了办公室的一名女员工。小李为了公司资料的安全,上前制止了小青年的行为,结果引起纠纷,小李差点被打。

  可是,事情还没有完。第二天下午1时,小李走在办公楼一楼,被三个小青年堵住。他们把小李打了一顿,造成小李头部、面部各一处骨折。而其中一个小青年就是前一天非要用他办事处同事电脑玩游戏的人。事发后,辖区公安派出所对三名小青年做了相应的处理。

  可是令小李非常不理解的是,他所在的单位——北京某公司却迟迟没有对小李的行为给予肯定,更重要的是,小李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遭到了公司的拒绝。

  小李将这个情况向沙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向小李所在公司提出了质疑,并要求限期答复。可是该公司却在答复中说,他们公司从来不认识小李这个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沙河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只好将北京某公司的答复告知了小李,小李听后十分惊讶和气愤。于是他委托张成林律师向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认定,在2006年11月自己被打伤的时候,自己与北京某公司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案件被受理,北京某公司委托了一个律师,提出了书面答辩意见,一是认为大连劳动部门没有案件管辖权,二是否认自己与小李之间有事实劳动关系。

  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合议,驳回了北京某公司关于管辖上的异议,理由是大连市劳动部门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改变了以往的规定,企业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时,以经营地作为管辖的依据。

  在庭审过程中,张成林律师向仲裁庭出示了相关的一系列证据,其中有一份证据是北京某公司与大连某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从2005年12月1日到2006年11月30日,地点是在沙河口区,用以证明北京某公司的经营地在大连市沙河口区,同时也证明北京某公司负用工责任,并对证据做了详细的说明。

  仲裁庭接着休庭,告知北京某公司的代理律师交纳申请鉴定费,鉴定后再行开庭。2007年9月下旬,仲裁庭依法再次开庭,北京某公司在庭审质证时,提供了其他材料,没有被仲裁庭采纳。仲裁庭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小李与北京某公司大连办事机构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最近,仲裁庭当庭作出裁决:小李与北京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小李将得到相应的认定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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