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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戏耍石子掷伤眼 法院判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3日09:17 无锡日报

  两个小孩在嬉戏玩耍时,一人不慎用石子击伤同伴眼睛,致其伤残。昨从滨湖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去年5月21日下午6时许,小昕与同伴小森在公寓楼下玩耍,小森在掷石子的游戏中,不慎用石子击中小昕右眼。事后,闻讯赶来的父母将小昕紧急送往医院救治,之后又转至上海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9月29日,经伤残等级鉴定,小昕右眼损伤已构成八级伤残。于是,小昕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森赔偿看病期间的各项费用共10万元。

  法院认为:小昕、小森均属未成年人,玩掷石子的游戏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进行,或者监护人应当予以阻止。因此在这起意外事故中,双方父母对小昕受伤均有未尽监护义务的过错。小森对小昕的受伤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因小森年满10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昕对危险性有一定的预见能力,故对造成小昕右眼受伤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过失。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小森的监护人须赔偿小昕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6.7万余元。 (小荣)(文中人物系化名)新闻线索提供者:丽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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