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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还钱,单位不发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4日11:02 汉网

  汉网消息(记者彭学武)为买房,从单位借得8万元,在借款未还清之前,因不满工资降低决心离开,不想单位却以用工资抵消借款为由,拒不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单位私自拿员工的工资抵消借款到底合不合法?”昨日,汉口的马凯(化名)先生致电晨报“法律在线”咨询。

  马凯家住武昌南湖街,从2005年5月开始,一直在汉口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担任部门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

  去年10月,马凯因为买房缺钱,后同公司老总商量后,借得公司现款8万元。今年2月,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对公司管理人员减发薪水,马凯每月只能拿到5000元工资。

  半年后,马凯对公司违约降低工资的行为不满,决心辞职。要求公司支付拖欠他半年的工资1.8万元,并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却认为不存在拖欠马凯的工资,之所以每月只支付马凯5000元工资,是用马凯的借款抵消应支付给他的工资,公司行使抵消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观点】

  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畅分析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只能通过约定抵消,单方不得抵消。也就是说,本案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公司要求马凯偿还借款的请求,属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而拖欠马凯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前者由《民法》加以约束,后者由《劳动法》加以约束。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双方所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的不相同,如果双方达成约定,可以抵消。如未达成约定,只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加以解决。单方提出抵消,是不合法的。

  【名词解释】

  抵消,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生的权利称抵消权。抵消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只要单方通知对方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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