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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杆”股东要求解散合资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4日11:18 武汉晚报

  刘丰 樊斯坦 王洪 张琦

  本报讯(记者 刘丰 通讯员 樊斯坦 王洪 张琦) 襄樊两男子合伙开公司,一人不让另一人参与经营,甚至连账本也不让看,对方一怒之下要求解散公司。昨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退出,张某则支付65万元。

  李某称,2004年8月20日,其与张某各自出资50%成立了襄樊某有限公司。公司在经营中,张某利用其法人的身份,收支无严格的制度,随意私用。为此,李某曾多次要求张某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会计报表、账册等,并要求分配利润遭到拒绝。2006年,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在公司法定账户外,又设立了一个账户,将公司资金转入该账户,使李某完全失去了对公司财务收支的掌控和知情权。李某请求法院依法解散该公司,并进行全面清算。

  法院认为,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襄樊中院审理认为,两大股东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的程度,公司经营陷入瘫痪,事实上已构成了公司解散的条件,经过法官反复调解,股东李某退出全部股份,股东张某独自经营。据了解,这是襄樊审理的首起公司解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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