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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后才给员工办理保险 前几年社保单位该补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4日11:4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耗时5个多月,张本明仍没有得到最终的结果。

  2007年4月30日,江苏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与张本明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张本明按双方约定收取了该公司支付的补助费后,仍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诉状中最主要的请求是,请求仲裁委裁决该公司为他补办社会保险。原来,1989年6月,张本明就到该公司工作了,但直到2003年6月,该公司才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从当月起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华书店承认,该公司确实是在张本明来工作14年后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但对于张本明关于补缴其2003年5月份之前的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该公司认为早已超过了法定申诉时效,故请求仲裁委驳回。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新华书店应依法为张本明缴纳社会保险费。1995年1月至2003年5月,新华书店未为张本明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予补缴。

  今年7月31日,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要求自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天内,新华书店与张本明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标准补缴1995年1月至2003年5月间的社会保险费。

  由于不服上述裁决,新华书店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2003年6月起,该公司已为张本明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本明现在要求该公司为其补缴社保费用不属于仲裁部门和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本明与新华书店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处理范围,故该院不予处理。

  张本明的代理人、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郑小华律师对记者说,由于新华书店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7月31日下达的《仲裁裁决书》并未生效,而法院现在又不处理张本明与新华书店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到底新华书店该不该为张本明补缴社会保险费,目前还没有定论。郑律师告诉记者,他的当事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收藏此页 | 打印此稿 | 关闭窗口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徐统余 编辑:刘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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