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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部分转赠他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04:29 新闻晨报

  □记者赵磊通讯员胡海容

  晨报讯今年5月,陈老伯将所住售后公房中自己所占43%的产权转赠侄女小陈,女婿和外孙表示反对。为此,侄女诉至法院,要求确定赠与有效。杨浦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老伯与侄女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

  陈老伯所住的眉州路515弄某室是售后公房,该房产权为陈老伯及女婿郑先生、外孙按份共有,陈老伯拥有43%的份额。5月11日,陈老伯夫妇与侄女小陈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书》,将该房自己的份额赠与她,但保留居住权。随后夫妇俩和侄女还去办理了公证手续。然而,此事遭到了女婿及外孙反对,他们不仅否认赠与合同效力,还拒绝协助办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此,小陈于今年6月28日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协议有效,并要求判令郑先生父子协助办理房地产权利人变更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陈老伯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将其房屋份额赠与小陈,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法院驳回小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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