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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公房部分产权转赠他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09:01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胡海容)陈老伯将售后公房中自己的43%产权转赠侄女小陈,却遭女婿和外孙反对,侄女为此告上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陈老伯与侄女的赠与合同无效。

  陈老伯所住杨浦区眉州路一套房屋是售后公房,产权由陈老伯以及女婿郑先生、外孙小郑三人按份共有,其中陈老伯拥有43%的份额。今年5月11日,陈老伯夫妇与侄女小陈签订《赠与协议书》,将该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给小陈,双方还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此事遭到陈老伯女婿郑先生及外孙小郑的反对,不仅否认赠与合同效力,还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6月28日,小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协议书有效,43%的房地产权利份额归其所有,并要求判令郑先生父子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购买成本价公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本案中,陈老伯与郑先生父子按份共有售后公房的产权,是基于双方的亲属关系,以及三人均具备上述规定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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