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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操作失误多存1.2万 “有权占有”她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13:29 国际在线

  几天前,孙女士去银行取钱,柜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孙女士账户上多存入了12000元钱。根据新实施的《物权法》规定,银行方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因其操作失误导致银行损失的情况下,这笔钱可以被该女士“善意占有”,她可以根据占有物的性能加以正常使用。这也是《物权法》自10月1日实施以来,第一位市民被明确享有占有权的案例。让人感动的是,储户主动将钱交付给了银行,谢拒酬谢。

  事件:操作失误让她多得1.2万

  10月8日,暂住簇桥的孙女士去双楠某银行取钱。几分钟之后,她取走6000元离开了银行。当晚,银行方在结账时发现多支出了1.2万元。经过监控录像发现,问题可能出在孙女士那笔交易过程中。办理业务的向某说,“我在操作中失误,错将取钱办理成了存钱。”因存折上是实名制,银行方很快查知孙女士的暂住地。

  向某说,出错之后,她东拼西凑了1.2万元才将钱垫上。9日晚,银行方几名工作人员守候在孙女士的家门口等待她下班。直到晚上8时他们才等到了孙女士,得知自己存折上多了1.2万元钱,孙也十分惊讶,因为她并不知存折上多了这笔钱。第二天,孙女士到银行办理退款手续。银行方面表示愿意给孙女士一笔酬金,但被她拒绝。

  说“法”:储户有权占有并使用该款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福表示,在我国民法中,“占有”原来只是作为所有权或他物权的一项权能而存在,并非一类独特的权利,更未从立法上确定占有制度。《物权法》未实施之前,孙女士的行为被《民法通则》认定为“不当得利”;而西方国家早已明确类似孙女士的行为叫占有。如今,《物权法》中首次明确了占有制度,它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实际控制。对动产而言,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占有人为有权占有。

  他说,孙女士的行为是一种善意占有,如果银行方不能证明1.2万元是工作人员出错导致,储户便享有占有权。《物权法》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但242条表述是,“并未否定占有人可以根据占有物的性能加以正常使用,而非正常的、破坏性的使用则应为法律所禁止。”同时,《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记者 周海波)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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